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5〕91号)
时间:2025-05-26 16:50 浏览量:

  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食品,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于20254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膳食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回复》中“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产品来源合法性及食品安全风险开展实质性调查;责令被申请人就未履行法定移送及风险控制职责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11日在拼多多平台【**膳食店】购买了糖果。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无中文标识,查看发货地址并不是保税仓或者海外直邮,而是国内发货,也就是已经提前放在国内的产品,该产品来路不明,用处不明,违反《食品安全法》。随后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到您的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被投诉举报商家核实情况,针对您的举报事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您举报的相关产品。经调查,被举报人已自行下架该产品,涉诉商家表示处于过渡期,发货出现问题,发现后立即处理由保税仓发货,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决定存在以下违法及不当之处:一、被申请人错误适用“违法行为轻微”条款,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整改发货渠道”不能豁免既往违法责任。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程序违法。未追溯涉案产品来源合法性,申请人已提供产品实物及物流信息,被申请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属于消极履职。未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构成行政不作为。三、被申请人混淆“不予处罚”与“不予立案”的法律界限。“不予立案”仅适用于无违法事实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交产品实物照片、物流信息等直接证据;商家自认前期存在国内发货行为。被申请人以“已整改”为由不予立案,实质是将“不予处罚”混同为“不予立案”,违反行政处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以“轻微违法、已整改”为由拒绝对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立案调查,但未追溯产品来源合法性、未评估食品安全风险,且混淆立案与处罚程序,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严重错误。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切实履行进口食品监管职责。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举报详情;3.案涉订单交易截图;4.物流信息;5.快递收货图片;6.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7.案涉产品图片。(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合法合规。202513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称石狮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食品,请求查处。20252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被举报人现场能够提供被举报产品的报关单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经调查,被举报的**软糖”系被举报人向合作对象跨境电商企业**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并由该跨境电商从宁波保税区寄出,后被举报人将被举报产品通过自己的拼多多网店售出。被举报人承认销售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且已认识到错误,主动下架停止销售。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上述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53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请人。 

  二、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截至2025324日,申请人在该平台登记的投诉举报次数为237;截至2025415日,申请在该平台登记的投诉举报次数为269次。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数量在短时间内有了明显的增加,显然是为了营利的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其购买产品不是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另查,本案被举报人已为申请人办理了退货退款手续,因此,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2.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3.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4.询问笔录、拼多多网店的销售记录截图、被举报产品的外观图片;5.跨境电商企业的登记证书、商标授权书、宁波保税区与跨境电商企业的共同声明、被举报产品的购买记录、宁波保税仓发货记录、进口货物报关单、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材料;6.被举报产品网页下架截图;7.申请人购买被举报产品的网页截图及其退货退款截图;8.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相关附件、平台反馈截图;9.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两份。(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其向石狮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购买的糖果”无中文标签为由,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13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20252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被举报人现场能够提供被举报产品的报关单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2025221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核查时限十五个工作日。202535日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到被申请人办公场所接受调查询问。被申请人查明,被举报的**软糖”系被举报人向合作对象跨境电商企业**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并由该跨境电商从宁波保税区寄出,后被举报人将被举报产品通过自己的拼多多网店售出。被举报人承认销售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且已认识到错误,主动下架停止销售。202536日,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天将不予立案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至20253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130次,举报107次,共计237次;截至202541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130次,举报139次,共计269 

  再查明,本案申请人因不想要案涉商品,向被举报人要求退货退款,被举报人已为申请人办理了退货退款手续,202516日退款成功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131收到申请人举报,2025210进行核查2025221延长核查时限十五个工作日,202536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天将不予立案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程序合法。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涉案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告知)。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516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