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狮政行复〔2025〕189号)
时间:2025-08-25 16:32 浏览量: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于20255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于20257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在全国 12315平台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516号在淘宝网被举报人店铺购买了一个进口充电宝手电筒,收货后发现以下问题,其产品并非进口而是国产,其宣传进口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该产品及电池未经3C强制性认证,其违反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存在销售不保障人身安全不合格产品欺诈消费者行为。申请人于2025521日通过12315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案外人(石狮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售卖的带移动电源输出功能的充电宝手电筒未经3C认证、虚假宣传问题。要求赔偿,奖励并查处被举报人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于2025626号作出不立案决定,答复内容如下:“针对举报事项,经核查商家已自行整改,鉴于被举报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针对投诉事项... 

  被举报人销售的充电宝手电筒带有 USB 孔移动电源对外放电输出功能,被举报人亦宣传了产品的移动电源充电宝输出功能,且电池容量大于600mah,质量不超过18kg,属于3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移动电源(0914)。其销售强制性产品目录内未经认证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被举报人宣传产品为德国进口手电筒,实际手电筒为国产手电筒,其属于伪造产品产地,发布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且申请人通过淘宝网被举报人店铺**品牌代购”查看被举报人并未整改虚假广告,也并未下架未经认证的手电筒。被申请人属于虚假答复被举报人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被举报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移动电源,锂电池,发布虚假广告拒不整改下架问题产品,亦未消除造成的危害后果。其属于违法情节恶劣的情形。根据上述,申请人提供的诸多举报事项符合全部立案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予立案查处,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奖励请求依法作出奖励。鉴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应当撤销重作,为此,申请人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案涉订单交易截图、举报详情;3.案涉产品网页截图;4.案涉产品实物图片等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合法合规。20255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称石狮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请求查处。20256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诉产品。执法人员现场登录被举报人的淘宝网店浏览,发现被举报产品已下架。经调查,被举报人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上述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56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截至2025723日,申请人在该平台登记的投诉举报次数已达1910次,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数量在短期内剧增,其购买涉案产品显然是为了营利的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不是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2.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现场笔录;4.询问笔录、刷单数据截图;5.被诉产品下架截图;6.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告知情况截图;7.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情况截图两张。(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其向石狮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的网店购买的手电筒”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52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2025610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核查时限十五个工作日。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5624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于2025626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至202552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530次,举报883次,共计1413次;202572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538次,举报1372次,共计1910 

  本机关认为:结合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记录次数,可以认定申请人案涉举报并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与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结果并无利害关系。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陈**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815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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