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狮政行复〔2025〕193号)
时间:2025-09-18 17:02 浏览量: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市**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202565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于202571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5721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72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就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323在淘宝平台购买了一件**的冲锋衣,订单编号是2507247735175656462,一打开包装就有一股工业塑料的味道,衣服做工粗糙,袖口针线很乱,还有的地方掉毛,衣服有多处线头,胸前标喷涂的不均匀,衣服有一股怪味,水洗标的成分与简介不一致,实际收到的货与商家描述不一致。商家虚假宣传,价格与正品相差巨大,不是正品,假冒伪劣贴牌代工的产品,请平台按照规则处罚该商家,支持退款并且赔偿损失。淘宝平台不作为,请市场部门予以立案,介入处理。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以“无法联系被举报人”为由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申请复议理由:1.程序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应依法核查商家登记信息。经查,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虚假信息,被申请人未履行实地核查义务即终止调查。2.未穷尽调查手段。被申请人未通过以下方式调查:商家的实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实际经营场所地址。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举报详情;3.案涉订单交易截图;4.案涉产品图片、协商历史截图;5.交易快照;6.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7.《行政复议补正告知书》;8.实名认证信息;9.账单截图;10.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1.行政复议阅卷申请书。(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合法合规。20256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称石狮市**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请求查处。经查询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及全国12315平台,此前在处理与被举报人相关的另一起投诉举报案件时,因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被申请人2025411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6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被举报人登记的福建省石狮市**进行检查,现场大门紧闭,未能找到被举报人,也未发现有相关经营行为。鉴于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举报事项无法进一步核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上述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572日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自2025411日至202588日,申请人在该平台登记的投诉举报次数从116次增加至484次,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数量在短期内剧增,其购买涉案产品显然是为了营利的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不是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因此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2.两次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3.电话及短信通知记录;4.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5.福建一体化平台截图;6.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两份及反馈信息截图;7.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抄告函及邮寄记录;8.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三份。(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其向石狮市**服饰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的网店购买的冲锋衣”涉嫌虚假宣传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65,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经核查,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举报事项无法进一步核查。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202562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72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202587日,被申请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将被举报人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抄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另查明,截至202541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有112次,举报4次,共计116次;截至2025610日,申请人在该平台登记的投诉有222次,举报42次,共计264次;截至202588日,申请人在该平台登记的投诉有324次,举报160次,共计484次。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65接到举报,2025625进行核查,2025626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72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结合已经查明的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投诉举报记录次数,可以看出申请人的举报目的并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其本次举报亦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98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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