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产品质量违法,于2025年5月13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7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在被举报人在抖音经营的店铺名为“**服饰配件专卖店”购买了一个高档遮阳帽和防晒面罩,商家虚假宣传,假冒合格产品且涉嫌异地经营,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如下:“针对举报事项,经核查商家已自行整改,鉴于被举报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一、被申请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
本案当中,被申请人以被举报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提交商品材质不符、滥用执行标准的证据,被申请人未依法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核查商品是否符合标准,亦未说明不立案的具体法律依据,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照片截图;2.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3.案涉产品及合格证图片4张;4.交易订单截图1张;5.与客服聊天记录截图1张;6.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合法合规。2025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 平台的举报单,反映石狮**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请求查处。2025年6月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执法人员登录被举报人的网店进行浏览,发现被举报产品已下架。经调查,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确实存在执行标准标注错误及未标明厂名厂址的问题。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改正相关违法行为,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上述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7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查询全国 12315 平台,自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7月3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举报次数从430次增加至498次。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数量众多,且短期内仍有明显增加,其购买涉案产品显然是为了营利的恶意索赔、恶意举报,不是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另查,被举报人已为申请人办理了退货退款手续,因此本案申请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2.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询问笔录;3.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4.被举报产品下架截图;5.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附件材料、12315平台告知情况截图;6.电商平台退货退款截图;7.责令改正通知书;8.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情况的截图2张。(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其向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网店购买的“防晒帽”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查处。2025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2025年6月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执法人员登录被举报人的网店进行浏览,发现被举报产品已下架。经调查,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确实存在执行标准标注错误及未标明厂名厂址的问题。2025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狮市监责改〔2025〕106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改正相关违法行为,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5年6月25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7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至2025年5月1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有236次,举报194次,共计430次;截至2025年7月31日,申请人在该平台登记的投诉有268次,举报230次,共计498次。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3日接到举报,2025年6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进行核查后,2025年6月25日,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涉案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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