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5〕206号)
时间:2025-09-25 16:39 浏览量: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以福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涉嫌强行单行为为由,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630日,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于20257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举报编号:1350581002025051754512021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厦门市**工地临时和合作人福建**技术有限公司刘**188****304152****400龙岩人,暂住晋江市**村)及合作人石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185****103河南人,暂住石狮市**区)洽谈一起承接位于漳州市长泰区企业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冷却机组水箱和管道安装项目,202556日确认以挂靠公司福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张*名义签订该项目合同(共41万元整,含税)。在202556日刘**和张*在无法口头协商情况下以非正当占有目的强行清退申请人翘单侵占该项目独立操作。申请人有分别到张*和刘**公司所在地派出所和厦门案发经过地报警都以民事纠纷拒绝受理,并告知通过法院起诉或其它法律途径维权。申请人通过泉州12315网络投诉举报都被以各种理由无法立案,通过石狮12345效能举报投诉都无法受理解决该问题。由于福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公司,由张*引荐对接申请人陈**未接触交流,在洽谈合作过程无法拟定挂靠协议书并要求以挂靠费2万多加质保金4万强行合作。张*涉嫌伙同福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相排挤清退申请人强行侵占该项目合同,获取不正当利益分配。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举报详情页2张;3.漳州**冷水机组项目协议书;4.付款成功通知截图;5.冷水机组施工安装项目报价清单;6.产品购销合同;7.行政复议补充材料、光盘2个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55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 平台的举报单,称福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强行撬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查处。20256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被举报人正从事特种设备销售及安装活动。针对申请人所述的被举报人强行撬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核查,被举报人称因合同条款不符合公司要求,并未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购买其产品。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56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2.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3.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笔录、被举报人提供的合同;5.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附件、平台反馈截图。(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517日以被举报人涉嫌强行单行为为由,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66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被举报人正从事特种设备销售及安装活动。针对申请人所述的被举报人强行撬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核查,被举报人称因合同条款不符合公司要求,并未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购买其产品。2025626日,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6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517日接到举报。202566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经核查后,被申请人于20256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630将不予立案结果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程序合法。 

  经核查后,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对案涉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陈**案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915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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