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狮政行复〔2025〕216号)
时间:2025-10-10 10:57 浏览量: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市**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于20258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涉案产品配料问题重新调查,并对产品中“食用植物油”成分进行安全检测。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78日在淘宝“**海鲜食品”店购买即食龙头鱼干,发现其配料表仅标注“食用植物油”,未注明具体油种(如大豆油、棕榈油等2025729日,被申请人以厂家提供标签检验合格报告为由认定不违法,该决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混淆“标签形式”与“原料安全”概念,厂家提供的标签检验报告,仅能证明标签印刷符合格式规范,但无法证明实际使用的植物油是否符合GB-2716食品安全标准;二、未履行法定抽检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对可疑食品应实施现场抽检;三、忽视消费者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申请人有权知晓食品具体成分。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3.快递包裹截图、案涉产品图片3张;4.被举报人网店营业执照;5.案涉订单截图及交易快照。(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处理申请人举报合法合规。2025716日,被申请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反映称石狮市**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请求查处。20257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被举报人持有《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现在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能现场提供被举报产品外包装标签的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因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决定不予立案。上述处理结果,被申请已于20257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有603次,举报785次,其购买涉案产品显然是为了营利的恶意索赔、恶意举报,不是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故被申请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2.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及经营者身份证;3.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询问笔录;4.举报产品的标签检测报告;5.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情况截图;6.被举报人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产品包装图片、订单截图;7.全国12315平台回复举报情况。(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其向被举报人购买的即食龙头鱼干”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于20257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716日被申请人收到案涉举报。20257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持有《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能现场提供被举报产品外包装标签的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2025724日,因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7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至202581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603次,举报785次,共计1388次。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716收到申请人举报,核查后,被申请人于2025724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729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对实名举报人依法履行告知职责。 

  截至202581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举报记录累计1388可以看出申请人的举报目的并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其本次举报亦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930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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