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
被申请人: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不服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9月5日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7日在泉州市政府网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在《石狮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明确要求的方式送达案涉答复书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作出书面答复、送达答复材料;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申请人针对案涉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需核实《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狮政行复〔2025〕201号)的合法性、监督行政机关统一执法标准及是否存在区别对待情形,于2025年7月27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单号:XA25007209344)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表,申请表中明确载明以下关键内容:1.信息载体与获取方式:在“信息载体格式”栏选择“纸面”,“获取信息方式”栏勾选“邮寄”,同时完整填写文书送达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号)、联系电话(152****038)等邮寄必要信息。2.申请信息内容:明确申请4项信息,具体为:①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狮政行复〔2025〕201号)要求补充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②2023年1月1日-2025年7月24日石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总数、补正通知书总数及补正率,其中要求补正“签名捺印/标注日期”的案件数量及占比;③与申请人类似情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签名,未额外捺印/标注日期)的行政复议申请案号、申请时间及结论(受理/不受理);④石狮市人民政府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身份材料是否齐全”的内部审查规则(含对“签名、捺印、日期”的审查标准及流程)。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7日在泉州市政府网作出案涉答复书,仅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前往页面查询”,未提供任何查询指引及链接,既未按“纸面+邮寄”方式送达答复材料,也未在案涉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针对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及申请期限,且实体答复内容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已在申请表中清晰、明确地提出“纸面”载体格式及“邮寄”获取方式,且提供的文书送达地址真实有效,无“无法邮寄”的客观障碍。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提供纸面答复材料,仅通过泉州市政府网发布答复且未提供查询指引,直接违反上述条例规定,属于“未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程序违法情形,依法应确认该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机关及期限,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案涉答复书对 4 项申请信息的答复均无法律依据,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款规避公开义务。
1.针对“补正通知法律依据”的答复违法。
被申请人称该信息“属咨询类,不属公开范围”,但根据《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履职中制作或获取的记录信息。补正通知的法律依据是被申请人作出补正行为时依赖的法规、规章(如《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属履职中获取的信息,且关联补正通知合法性,应公开,被申请人规避义务,适用法律错误。
2.针对“复议申请总数、补正率等数据”的答复违法。
被申请人仅提供“复议申请总数842件”,却以“需加工分析”拒提供“补正通知书总数、补正率及补正“签名捺印/标注日期”案件数量”。
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应提供现有信息,无需复杂加工:“补正通知书总数”是台账直接记录的基础数据,与“842件总数”同属现有信息;“补正率”是“补正总数÷842件”的简单计算,“补正签名捺印案件数量”仅需从补正台账筛选,均非“复杂加工”,被申请人选择性公开,滥用《条例》条款。
3.针对“类似情形复议案件信息”的答复违法。
被申请人称该信息“需加工分析”,但根据《条例》第十九条,涉及公众监督的信息应主动公开。类似案件的案号、申请时间、结论是被申请人归档的案卷基础信息(如《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属现有信息,无需加工;且该信息是申请人监督“是否区别对待”的关键,被申请人拒答,违背“公开为常态”原则。
4.针对“内部审查规则”的答复违法。
被申请人称“经检索无相关信息”,但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审查复议申请必须有明确标准(如身份材料审查流程),即使无成文规则,也应说明实际操作标准,而非以“不存在”搪塞。且被申请人未说明检索范围、方式,无法证明“检索真实”,答复敷衍,无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政行为,不仅直接侵害申请人的政府信息获取权,更阻碍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标准,违背行政公正与效率原则。为维护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违法答复,确认其违法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合法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申请人吴**“被申请人未按要求送达案涉答复书”的主张。
被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结答复申请人,并提供救济途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文书送达方面,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诉求,已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单号:1234501673213)和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查询码:Y175430129337327303)分别向申请人送达纸质和电子档答复书,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按‘纸面+邮寄’要求送达案涉答复书”,202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已收到“纸面+邮寄”送达的答复文书,申请人表示对此不再有异议。
二、关于申请人吴**“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违法”的主张。
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7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狮政办依复〔2025〕第11号),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在该答复书最后一段明确载明救济途径,即“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石狮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事实并非申请人声称的“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书中未任何提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即石狮市人民政府)及申请期限,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知晓维权途径”。故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申请人吴**“案涉答复书对4项申请信息的答复违法”的主张。
(一)针对“补正通知法律依据”的答复问题。
行政复议补正通知系行政机关内部程序范畴,其依据的《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依据,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需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补正依据属于法律适用范畴,非信息本身)。申请人要求公开“补正通知法律依据”属于以信息公开之名,行问题咨询之实。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调整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二)针对“复议申请总数、补正率等数据”的答复问题。
申请人申请的“补正通知书总数、补正率及补正签名捺印/标注日期案件数量”,需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筛选、计算(如从大量案件中单独提取“签名捺印”类数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因加工成本过高且无法律强制公开要求,被申请人以“需加工分析”为由不予提供,符合“行政机关可不予提供需额外加工信息”的规定。
(三)针对“类似情形复议案件信息”的答复问题。
类似案件的“案号、申请时间、结论”等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因加工成本过高且无法律强制公开要求,被申请人以“需加工分析”为由不予提供,符合“行政机关可不予提供需额外加工信息”的规定,并非“违背公开为常态原则”。
(四)针对“内部审查规则”的答复问题。
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身份材料是否齐全”的专门内部审查规则,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是依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定标准进行,通过石狮市电子政务业务网对“行政复议内部审查规则、行政复议内部审查流程、行政复议内部审查标准、审查行政复议时身份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进行逐一检索,均无查找到相关信息。故答复“经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答复敷衍、无事实依据”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日,石狮市司法局收到申请人(狮政行复〔2025〕201号)补正材料及石狮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邮政挂号信(单号:XA25007209344)],其中申请公开信息内容:1.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狮政行复〔2025〕201号)时要求补充“身份证原件复印签字捺印”“平台及支付平台实名认证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条款)若未制定依据,请书面说明;2.2023年1月1日-2025年7月24日石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总数、补正通知书总数及补正率,其中要求补正“签名捺印/标注日期”的案件数量及占比;3.与申请人类似情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签名,未额外捺印/标注日期)的行政复议申请案号、申请时间及结论(受理/不受理);4.石狮市人民政府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身份材料是否齐全”的内部审查规则(含对“签名、捺印、日期”的审查标准及流程)。石狮市司法局将该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材料转交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狮政办依复〔2025〕第11号),次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单号:1234501673213,经邮件号查询2025年8月28日由朋友代收,2025年9月11日本人已签收。)和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分别向申请人送达纸质和电子档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一、您申请公开的“1.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狮政行复〔2025〕201号)时要求补充‘身份证原件复印签字捺印’‘平台及支付平台实名认证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条款)若未制定依据,请书面说明”属于咨询类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调整范围。二、您申请公开的“2023年1月1日-2025年7月24日石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总数”为842件;“补正通知书总数及补正率,其中要求补正‘签名捺印/标注日期’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属于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机关决定不予提供。三、您申请公开的“与申请人类似情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签名,未额外捺印/标注日期)的行政复议申请案号、申请时间及结论(受理/不受理)”属于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机关决定不予提供。四、您申请公开的“石狮市人民政府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身份材料是否齐全’的内部审查规则(含对‘签名、捺印、日期’的审查标准及流程)”,经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通过电子政务网查询,对“行政复议审查内部规则”、“行政复议内部审查流程”、“行政复议内部审查标准”、“审查复议申请身份证材料是否齐全”等关键词均未检索到“身份材料是否齐全的内部审查规则(含对‘签名、捺印、日期’的审查标准及流程)”的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2.狮政复〔2025〕239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3.《石狮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函封面(含中国邮政挂号信单号:XA25007209344)、物流轨迹截图;4.短信告知截图、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截图。(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吴武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吴武军);3.邮寄交寄单;4.“纸面+邮寄”文书送达截图;5.电子档文书送达截图;6.检索视频等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系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通知复议申请人补正的行为,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狮政行复〔2025〕201号)中要求补充“身份证原件复印签字捺印”“平台及支付平台实名认证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公开“补正通知法律依据”属于以信息公开之名,行问题咨询之实。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调整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申请公开2023年1月1日-2025年7月24日石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总数、补正通知书总数及补正率,其中要求补正“签名捺印/标注日期”的案件数量及占比。被申请人对“2023年1月1日-2025年7月24日石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总数”已给予公开。“补正通知书总数及补正率,其中要求补正‘签名捺印/标注日期’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属于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提供,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与申请人类似情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签名,未额外捺印/标注日期)的行政复议申请案号、申请时间及结论(受理/不受理)”属于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提供,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公开的“石狮市人民政府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身份材料是否齐全’的内部审查规则(含对‘签名、捺印、日期’的审查标准及流程)”,经检索石狮市电子政务业务网,未查到相关内部审查规则,未查找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2025年8月1日收到案涉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8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狮政办依复〔2025〕第11号),次日通过邮政EMS和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分别向申请人送达纸质和电子档答复书,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狮政办依复〔2025〕第1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1日
抄送:石狮市人民政府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350581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