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6年)
时间:2026-01-1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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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 类别 |
抽查 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 方式 |
抽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责任单位 |
| 对城市燃气监督检查 | 对燃气经营的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随机抽查 |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燃气经营并依法予以查处。燃气经营企业暂时停止经营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户的用气。 |
公用事业股(二)、 执法一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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