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石狮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行政处罚)第一批
时间:2024-03-26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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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号 |
当事人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
1 | 狮城管罚〔2024〕007号 | 福建景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4年2月23日 | 未制定保护方案且未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及《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福建景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在石狮市祥芝镇狮祥二路施工过程中,未制定保护方案且未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造成燃气中压管道破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及《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及《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4年3月22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2 | 狮城管罚〔2024〕008号 | 黄敬春 | 2024年2月25日 | 毁损燃气管道设施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黄敬春于2024年2月25日在石狮市灵秀镇中圳路9号使用起重设备吊装作业时,装载物品将建筑外墙的燃气管道砸断,造成燃气管道毁损、泄露。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4年3月22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3 | 狮城管罚〔2024〕009号 | 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鸿山镇伍堡分公司 | 2024年3月4日 | 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 | 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鸿山镇伍堡分公司于2024年3月4日接受安全检查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的行为:将燃气带气实瓶,存放于祥芝镇大堡村新兴路55号民房内,共存放YSP35.5型气瓶28个(其中带气实瓶12个),YSP12型带气实瓶6个。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4年3月15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4 | 狮城管罚〔2024〕010号 | 泉州诚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24年3月19日 | 未及时清理无序停放的共享单车 | 行政处罚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2024年3月19日,泉州诚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清理在石狮市灵秀镇石金路无序停放的1辆共享单车,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4年3月22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5 | 狮城管罚〔2024〕011号 | 何银平 | 2024年3月20日 |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自然人何银平于2024年3月20日在石狮市宝盖镇石泉二路运输散装、流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暂未造成遗撒。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4年3月21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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