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石狮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行政处罚)第一批
时间:2024-06-07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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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号 |
当事人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
1 | 狮城管罚〔2024〕 016号 |
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南环路分公司 | 2024年3月18日 | 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 | 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南环路分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接受安全检查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的行为:将燃气带气实瓶,存放于凤里街道兴建路65号民房内,共存放YSP35.5型气瓶19个(其中带气实瓶16个),YSP12型气瓶1个。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应予处罚。 | 2024年6月3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2 | 狮城管罚〔2024〕 017号 |
石狮市鹏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年3月20日 | 未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及《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石狮市鹏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在子芳路117号西侧石狮市金曾片区安置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人员记错燃气管道具体位置,不慎挖破燃气管道。该公司已制定保护方案,并对管线施工进行安全交底,但未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造成燃气中压管道破损。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及《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应予处罚。 | 2024年6月3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3 | 狮城管罚〔2024〕 018号 |
石狮市丰沧液化气有限公司古山供应站 | 2024年5月13日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石狮市丰沧液化气有限公司古山供应站于2024年5月13日接受安全检查过程中被发现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2024年6月3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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