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行政处罚)第一批
时间:2024-12-06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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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当事人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
1 | 狮城管执法罚〔2024〕025号 | 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南环路分公司 | 2024年10月29日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南环路分公司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接受安全检查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将燃气气瓶存放于石狮市锦尚镇奈厝前村一区65号民房内,共存放气瓶35个(其中带气实瓶23个),该处民房不具备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2024/12/02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2 | 狮城管执法罚〔2024〕031号 | 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年11月11日 |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接受安全检查过程中被发现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灌瓶间爆炸危险区域内西北侧瓶库外墙上有一处配电箱、电气线路不具有防爆性能,不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4.2.18条“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予处罚。 | 2024/12/03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3 | 狮城管执法罚〔2024〕032号 | 王建福 | 2024年11月18日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 王建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于2010年3月对石狮市宝岛中路191号富贵天骄1#楼B梯1101住宅进行改造,在原有层间框架梁上增加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违建面积87.20平方米,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2024/12/03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4 | 狮城管执法简罚〔2024〕001号 | 石狮市刘东林餐饮店 | 2024/12/02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保障正常使用已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 石狮市刘东林餐饮店于2024年12月2日在石狮市实业路169号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保障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 2024/12/02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5 | 狮城管执法简罚〔2024〕002号 | 石狮市冯薇餐饮店 | 2024/12/02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保障正常使用已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 石狮市冯薇餐饮店于2024年12月2日在石狮市实业路124号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保障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 2024/12/02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6 | 狮城管执法简罚〔2024〕003号 | 石狮市怀玉剑平餐饮店 | 2024/12/02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保障正常使用已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 石狮市怀玉剑平餐饮店于2024年12月2日在石狮市宝盖镇鞋业路144号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保障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 2024/12/02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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