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 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 依据 |
执法法律 条件 |
执法决 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 结果 |
1 |
2024/9/25 |
福建辉熊船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进行填海活动行政处罚案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
2024/1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玖佰壹拾贰元伍角 [计算公式:0.2395公顷×(10个月/600个月)×105万元/公顷×10倍=4.191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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