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行政处罚)第一批
时间:2025-01-10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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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当事人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
1 | 闽泉石城管执法罚决〔2025〕002号 | 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南环路分公司 | 2025年1月2日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2024年12月26日,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南环路分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具体情况如下:将燃气气瓶存放于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汝埕区46号民房内,共存放YSP35.5型气瓶13个(其中带气实瓶8个),该处民房不具备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5年1月9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2 | 闽泉石城管执法罚决〔2025〕003号 | 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湖西分公司 | 2025年1月2日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2024年12月26日,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湖西分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具体情况如下:将燃气气瓶存放于石狮市祥芝镇湖西村三区32号民房内,共存放YSP35.5型气瓶17个(其中带气实瓶14个),该处民房不具备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5年1月9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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