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行政处罚)第一批
时间:2025-04-11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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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当事人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
1 | 闽泉石城管执法罚决〔2025〕008号 | 也特建设有限公司 | 2025年2月8日 | 涉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也特建设有限公司在缺乏生产设备、不具备独立承担投标项目要求的生产能力的情况下,与苏景思合作,采取虚构生产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等方式,于2024年11月参与石狮市灵山沟片区排水防涝整治工程(第一标段)甲供直缝卷焊钢管采购项目投标并中标,中标金额39253099.05元,违法所得675973.20元,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2025年4月10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2 | 闽泉石城管执法罚决〔2025〕008号 | 林意谦 | 2025年2月8日 | 涉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也特建设有限公司在缺乏生产设备、不具备独立承担投标项目要求的生产能力的情况下,与苏景思合作,采取虚构生产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等方式,于2024年11月参与石狮市灵山沟片区排水防涝整治工程(第一标段)甲供直缝卷焊钢管采购项目投标并中标,中标金额39253099.05元,违法所得675973.20元,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2025年4月10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3 | 闽泉石城管执法罚决〔2025〕008号 | 苏景思 | 2025年2月8日 | 涉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也特建设有限公司在缺乏生产设备、不具备独立承担投标项目要求的生产能力的情况下,与苏景思合作,采取虚构生产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等方式,于2024年11月参与石狮市灵山沟片区排水防涝整治工程(第一标段)甲供直缝卷焊钢管采购项目投标并中标,中标金额39253099.05元,违法所得675973.20元,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2025年4月10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4 | 闽泉石城管执法罚决〔2025〕011号 | 黄招绻 | 2025年1月2日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自然人黄招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于2010年3月对石狮市宝岛中路191号富贵天骄1#楼B梯1001住宅进行改造,在原有层间框架梁上增加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违建面积83.6平方米,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2025年4月9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5 | 闽泉石城管执法罚决〔2025〕022号 | 何兆义 | 2025年4月3日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2025年4月3日,何兆义在石狮市濠江路濠江海鲜酒楼路口收集厨余垃圾,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今年已有十余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 | 2025年4月7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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