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蓉:
本局于2025年10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狮市监处罚〔2024〕8046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容是:
2024年8月1日,本局在办理石狮市拓麦服装厂、石狮市苏美特斯达服装厂、石狮市玖智诚临服装厂、林毅、石狮市景尊服装厂、石狮市麟弘蓝萤服装厂、石狮市迅秦服装厂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梁蓉均为前述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前述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登记材料均由其通过实名验证程序提交。当事人涉嫌接受委托代办营业执照时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4日,收到建瓯市公安局《关于请求案件线索核查的函》,在核查中发现,石狮市段标服装厂的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为当事人梁蓉,本局依法合并处理。
本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通知当事人前往本局配合调查,其未前来配合。2024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邮寄询问通知书给当事人,邮件被退回。后续本局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的联系电话176****6491,电话对方表示其不是梁蓉本人,不认识梁蓉。至调查终结,梁蓉仍未前往本局配合调查。
经本局核查,1.当事人梁蓉为提供有偿代办营业执照服务的人员,联系电话176****6491,微信号为C****ol,微信昵称为“Lf***k Q.”。2024年3月12日、4月9日、4月11日、4月12日、3月7日、4月7日、4月19日、1月23日,当事人分别向本局提交了包含《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在内的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并通过实名验证程序分别办理取得石狮市苏美特斯达服装厂、石狮市万物具像电子商务商行、石狮市玖智诚临服装厂、石狮市拓麦服装厂、石狮市景尊服装厂、石狮市麟弘蓝萤服装厂、石狮市迅秦服装厂、石狮市段标服装厂8家营业执照。经核查,当事人提交的前述8家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人均表示未租赁或借用该场所给他人使用,其经营场所也未存在服装生产经营活动。
2. 实名验证程序:委托代理人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需要登录支付宝,搜索“登记注册身份验证小程序”,进入后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页面,进行登记注册身份验证。若认证通过后,点击“查看待办事项”,将显示“石狮市xxx店 xxx人 申请时间:xxxx-xx-xx xx:xx:xx,失效时间:xxxx-xx-xx xx:xx:xx”,名称:石狮市XXX店(个体工商户),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xxxxx路xx号;经营者:xxx,参与实名认证人员范围:XXX(联络员、经营者);业务确认未成对。点击业务确认后,再次进行人脸识别,页面显示“核验信息 (人脸) XXX,核验时间:xxxx-xx-xx xx:xx:xx,名称:石狮市XXX店(个体工商户),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xxxxx路xx号;经营者:xxx,参与实名认证人员范围:XXX(联络员、经营者)、XXX(经办者),请签字以完成核验 (签字)确认”,点击确认后完成实名核验。梁蓉作为上述8家营业执照的委托代理人,均经过2次实名验证程序并签名对8家虚假地址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另外,除委托代理人需进行人脸验证外,经营者本人也需进行人脸验证,验证过程同委托代理人验证过程一致。经营者接到配合人脸验证的通知,也验证通过后,才能进入营业执照办理的下一流程。
3.经向前来配合调查的石狮市苏美特斯达服装厂、石狮市万物具像电子商务商行、石狮市玖智诚临服装厂、石狮市拓麦服装厂、石狮市麟弘蓝萤服装厂、石狮市迅秦服装厂、石狮市段标服装厂7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核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前述7家营业执照登记材料《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及《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中需经营者本人签字的项目均不是经营者本人签署,这7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均因为欲开设店铺从事网络或实体店销售活动,各自通过微信委托他人帮其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且7个经营者均表示代办人或中间人未曾索要经营场所等营业执照登记所需的真实信息,其也未向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租赁或借用该场所,未在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4.经查询石狮市段标服装厂登记材料,梁蓉作为委托代理人经过实名验证办理了营业执照登记。经询问营业执照经营者郑慕蓉表示其曾加入兼职的群聊,并将身份证正反面发布在群里,但未直接委托过任何人办理营业执照,其作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石狮市段标服装厂登记材料《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及《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中需经营者本人签字的项目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其本人未提供营业执照登记所需的地址信息其也未向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租赁或借用该场所,未在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5.石狮市苏美特斯达服装厂、石狮市拓麦服装厂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时直接与当事人接触过,可以证实当事人代办石狮市苏美特斯达服装厂、石狮市拓麦服装厂营业执照时均收取了200元代办费。具体过程如下:
2024年3月11日,石狮市苏美特斯达服装厂经营者洪惠文依据他人微信告知将自己的身份证亲手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并未向洪惠文索要营业执照登记所需的真实信息,也未让其签署书面材料或委托书,仅带走其身份证。依据洪惠文及其微信朋友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当事人收取石狮市苏美特斯达服装厂营业执照登记代办费200元。
2024年4月12日,石狮市拓麦服装厂经营者林廉津依据他人微信告知称会有人上门带走其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之后当事人前往林廉津工作场所后,并未向林廉津索要营业执照登记所需的真实信息,也未让其签署书面材料或委托书,仅带走其身份证。林廉津现场添加当事人为微信好友,并支付代办费用200元给当事人。
综上,当事人作为营业执照中介办理人员,在应当知道提交营业执照登记材料时须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真实的经营场所,以及登记材料需要委托人本人签字的情况下,尚未过问委托人,便擅自提交含有虚假的经营场所和非委托人本人签字的登记材料办理营业执照登记,能查实的违法所得为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本局执法人员提取从登记机关电子证照库调用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打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8份当事人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营业执照登记材料,证明了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3. 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市场主体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以及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委托代办营业执照时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及具体情况;
4. 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8家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照片和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经营场所住宅家庭成员的询问笔录,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地址住宅所有人证明,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办营业执照时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
2025年9月18日,因无法联系当事人且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均无法送达,本局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盖所公告栏发布《行政处罚告知书》(狮市监罚告字〔2024〕8046号)公告,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接受委托代办营业执照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材料虚假,仍然向登记机关提交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之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据不配合调查,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当事人已经查实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已涉及8家市场主体,属于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JXZ-4条从重情节的裁量意见“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接受委托代办营业执照时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请你( 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400元,你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渠道(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缴交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系统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联系人:蔡莹、方文瑜 联系电话:0595-88886137
联系地址:石狮市九二东路186号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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