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狮市监罚告送告〔2025〕9010号)
时间:2026-02-24 17:23 浏览量:

  石狮市新涛蔬菜店:

  本局于2026年1月22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狮市监罚告〔2025〕9010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你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1.对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9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2.对你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狮市监罚告〔2025〕901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施能斌、陈世昌      联系电话:0595-88985398   

  联系地址:石狮市祥芝镇大新路137号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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