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行政许可公示(第一批)
时间:2025-12-08 16:20 浏览量:
 
序号 立案时间 案由 执法类别 执法法律依据 执法法律条件 执法决定日期 办理程序 办理结果
1 2025/12/3

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站点变更

行政许可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1.具备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资质,变更客运班线许可事项。 2.经征询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反馈同意或逾期不予答复。 3.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 2025/12/3 受理(窗口经办人)→决定(窗口负责人审批;窗口经办人办结)。 狮运管客许〔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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