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行政许可)第十四批
时间:2026-04-2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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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许可文件编号 |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许可事项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
| 1 | 狮城管执法许可〔2026〕59号 | 百德(石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6年4月8日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
许可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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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德(石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挖掘九二东路申请范围内透水砖人行道1处:长34米,宽3米,面积合计102平方米;板材人行道1处:长34米,宽2.6米,面积合计88.4平方米。 | 2026年4月17日 | 一般程序 | 准予许可 |
| 2 | 狮城管执法许可〔2026〕60号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石狮市供电公司 | 2026年4月2日 | 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县级权限)新申请 |
行政
许可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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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石狮市供电公司申请移除 石狮大道(华联服装配件有限公司) 树木,本次申请范围内涉及刺桐2株、巨尾桉2株。 | 2026年4月20日 | 一般程序 | 准予许可 |
| 3 | 狮城管执法许可〔2026〕61号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石狮市供电公司 | 2026年4月2日 | 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县级权限)新申请 |
行政
许可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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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石狮市供电公司申请移除 石狮大道(靠近祥鸿大道) 树木,本次申请范围内涉及刺桐1株、凤凰木2株、小叶榕1株、星光榕10株。 | 2026年4月20日 | 一般程序 | 准予许可 |
| 4 | 狮城管执法许可〔2026〕62号 | 闽南理工学院 | 2026年4月20日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
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2026年4月20日 | 一般程序 | 准予许可 |
| 5 | 狮城管执法许可〔2026〕63号 |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 | 2026年4月8日 | 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县级权限)新申请 |
行政
许可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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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申请移除 永祥路(港前村段西侧) 树木,本次申请范围内涉及香樟3株 | 2026年4月21日 | 一般程序 | 准予许可 |
| 6 | 狮城管执法许可〔2026〕64号 | 石狮协泰石化有限公司 | 2026年4月21日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
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2026年4月21日 | 一般程序 | 准予许可 |
| 7 | 狮城管执法许可〔2026〕65号 | 国能神福(石狮)发电有限公司 | 2026年4月14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三期1×1000MW机组扩建工程(新建货运进场道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
2026年4月22日 | 一般程序 | 准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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