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天然气居民用户:
为加强管道天然气居民户内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燃气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城〔2022〕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石狮市天然气居民用户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主动配合——入户安全检查
天然气企业每年对全市天然气居民用户实行全覆盖的免费入户安全检查,安检过程中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积极配合整改。
二、积极改正——规范安全用气
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要规范使用燃气,提高用气环境安全水平。针对以下常见的安全隐患问题,用户应及时整改到位,确保用气安全:
1.在通风不好、不具备给排气条件、不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等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2.燃气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3.用户燃气管道的安装损坏建筑的承重结构及降低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或承载力;
4.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5.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超期燃气灶具(使用年限8年),超期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年限10年),在室内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6.燃气具连接使用橡胶管,燃气具连接软管超2米、穿墙,燃气主立管、支管腐蚀等。
7.超100米高层建筑居民用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联动切断装置。
8.家庭用户管道未设置自闭阀。
三、严厉抵制-违规用气行为
对于不配合入户安全检查、私自拆改燃气设备、逾期拒不改正安全隐患的天然气用户。新奥公司向主管部门报备后,依法采取停止供气措施督促用户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违反相关规定被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相关法规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二)使用与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七)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
(八)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5.3.7 燃气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用户燃气管道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5.3.13用户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建筑的承重结构及降低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或承载力。
6.1.2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使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具有给排气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专用房间等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
2.不得设置在卧室和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建筑的避难场所内。
3.同一场所使用的燃具增加数量或由另一种燃料改用燃气时,应满足燃具安装场所的用气环境条件。
6.1.3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室内。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
6.1.5 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使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2.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6.1.7 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6.1.8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6.1.9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设置位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
《膜式燃气表计量检定规程》(JJG577-2012)
7.5.1中规定: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
7.3.1中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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