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5-05-14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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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和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现转载3起旅游市场行政处罚案例,旨在通过以案普法,提升我市旅游市场服务水平。
案例一:导游出借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案。某市导游杨某于2010年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证,2020年3月换发导游证时,通过技术处理将朋友杨某秀的照片粘贴在自己身份证上复印,在网上提交审批材料并取得贴有杨某秀照片的导游证,出借给杨某秀带团使用。经立案调查,上述违法事实存在,当地文旅局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导游杨某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证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对杨某秀在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导游明某以提供虚假情况方式诱骗游客参加购物活动案。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导游明某于2024年7月14日至16日,受某旅行社委派在带团期间,编造“某女大学生为了买玉陪同男人旅游提供特殊服务”“某明星遇到困难时因买玉度过了难关”“本人买貔貅开光后打麻将十打十赢”等虚假语言诱导游客购物。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8条之规定,对导游明某作出罚款2000元,并暂扣导游证30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导游周某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案。2024年4月,执法人员在对旅游团队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涉嫌更改行程。经查,该旅游团导游周某未经旅行社安排,擅自带领旅游团前往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进行购物活动。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导游周某作出罚款5000元,暂扣导游证90日的行政处罚;对关联的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等违法行为给予罚款6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
执法提示:旅行社要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推广和微信公众号营销等方式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不得虚假宣传,不得组织和接待低价旅游团,切实保障导游权益。导游人员在提供旅游服务时,要遵纪守法规范执业,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礼仪规范,以精湛的服务能力保障游客行程安全和美好体验。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参团旅游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提倡理性消费,主动抵制不法经营行为。如行程中遭遇旅游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向执法部门提交。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旅游投诉电话:8870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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