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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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审批文号:泉狮环评〔2020〕表113号
泉州市微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环评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同意泉州市微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手机外壳200万套项目于石狮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伟伦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设立,要求:
一、项目主要从事塑料手机外壳的生产,年产塑料手机外壳200万套。今后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定期更换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三、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除静电间为封闭式,除静电粉尘废气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除静电粉尘及喷漆漆雾废气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项目产生有机废气车间均设为封闭式,喷漆、烘干、调漆、喷枪清洗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浓度限值。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车间外延100m的包络线范围,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督周边规划的控制,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
四、应合理规划厂区功能、布置车间,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消声减振隔音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及时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工业垃圾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属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设置符合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废临时贮存场设置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六、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我局的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的防治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成后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七、项目选址若与今后城市功能规划不相适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无力消除的,应立即停产并重新选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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