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信息公开(公示)(兴迅鞋材生产和模具加工扩建项目)
时间:2024-04-26 17:42 浏览量: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兴迅鞋材生产和模具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进行信息公开。

公开时间:2024426—5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兴迅鞋材生产和模具加工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鸿山镇伍堡工业区17

三、建设单位:福建兴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南京大学环保产业研究院

五、项目概况:

福建兴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迅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鸿山镇伍堡工业区17号,现由于市场需求以及公司内部调整,兴迅公司在原厂进行改扩建,本次改扩建生产规模:年增产ETPU 中底450万双、二次SCP中底650万双、组合鞋底20万双、模具6000副,预计改扩建后生产规模为改扩建后全厂年产MD中底800万双、ETPU 中底800万双、二次SCP中底650万双、RB大底550万双、组合鞋底470万双、模具6000副。项目已于2023925日通过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备案,编号:闽工信备[2023]C070063号。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影响: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TNTP、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及石狮市鸿山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石狮市鸿山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对纳污水体影响不大。

2、大气环境影响:项目B车间1MDSCP成型废气收集后经过两级活性炭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Q2)排放;B车间二层照射、贴合废气经过两级活性炭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Q4)排放;C车间1MDSCP成型废气收集后经过两级活性炭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Q5)排放;A车间1ETPU成型废气收集后经过两级活性炭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Q7)排放;D车间2层照射、调漆、喷漆、晾干工序废气收集后经过喷淋塔+活性炭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Q8)排放;鞋材打粗废气经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模具加工车间调漆、喷漆、烤干工序废气收集后经过水帘柜+喷淋塔+活性炭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Q9)排放;模具喷砂废气经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使用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HJ1123-2020)中的可行技术,可做到达标排放。

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分析,Q2Q5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Q4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Q7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Q8Q9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和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标准;项目废气可达标排放。综上分析,本项目采取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可行,废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边环境空气及环境保护目标影响不大。

3、噪声环境影响:项目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其中东侧和北侧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厂界噪声达标后,对厂区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项目一般固废经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固废暂存参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进行贮存场所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建设符合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标准要求。在场区内拟设置垃圾筒收集生活垃圾,并由环卫部门负责定期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均未接收到有关项目的群众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承诺: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承诺链接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3051218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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