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2024年6月17日—6月2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灵秀山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一期)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外环西路
三、建设单位:石狮市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海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灵秀山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外西环路。项目主要建设有灵秀广场、市政景观提升、生态停车场及游客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同时进行林相修复,保持原生态片林等经济作物林,梳理林相和清理杂草,对生态破坏较为严重区域进行补植;进一步完善公园内部基础建设;完善交通系统,服务配套建筑。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施工期
施工生产废水主要为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的清洗废水和基础开挖产生的基坑水,施工机械、车辆冲洗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汽车冲洗及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不外排;基础开挖产生基坑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汽车冲洗及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村庄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不单独外排。
施工期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扬尘。施工期平整土地、材料运输、装卸和搅拌物料、堆场等施工环节均有扬尘发生。施工期在对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前提下,项目扬尘对施工场地周围环境空气影响不大。
项目通过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布设施工场地、施工机械位置,时加强施工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有效的降噪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且随着施工的结束,施工噪声影响将停止。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工程土方、建筑垃圾以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本工程的建设,对沿线区域动植物、水生生态不会造成明显的影响。同时项目只要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工程产生的水土流失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2)运营期
运营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可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限值)及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生活污水在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生活污水排放不会对污水处理厂及纳污水体产生不良影响。
加强公园内停车场管理,设立交通标志,出入停车场的车辆限速行驶,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公厕应加强管理,保持干净清洁的卫生,定期清扫消毒等工作,减少恶臭的产生。经采取以上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加强停车场管理,出入停车场的车辆限速行驶,车辆进出停车场禁鸣喇叭,规范车辆进出停车场的时间。并在公园内做好绿化工作,进一步减少车辆交通噪声对项目的影响。加强公园管理,禁止游客大声喧闹,禁止鸣放高音喇叭等。经采取以上措施,项目运营期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设置有生活垃圾收集桶,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建议使用加盖垃圾桶实现垃圾存放封闭化,同时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注意文明卫生;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枯枝落叶、修剪枝叶等绿化废物及时清扫、清运,严禁在项目用地内焚烧。经采取以上措施,项目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地处理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七、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均未接收到有关项目的群众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承诺: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承诺链接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83051218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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