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2025年5月29日—6月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鸿百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EVA颗粒36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港口大道456号11幢101号一楼、二楼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鸿百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新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泉州市鸿百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EVA颗粒3600吨项目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港口大道456号11幢101号一楼、二楼(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租赁泉州国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本次新建项目添加购置密炼机、造粒机、振动筛等机械设备,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规模为年产改性EVA颗粒3600吨,总投资200万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地表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因此,项目建设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2、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设置一间单独、密闭的配料间,项目拟对产生有机废气区域采取单独密闭隔间负压措施,并在配料区域上方设置集气罩,密炼机(密闭设备)上方接直连集气管道,废气经收集后并入一根主集气管道引至“袋式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项目拟对产生有机废气区域采取单独密闭隔间负压措施,并在造粒机、开炼机、发泡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并入一根主集气管道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因此,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项目通过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维持各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避免因设备运转不正常时造成的厂界噪声升高。因此,在项目正常生产过程,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不会发生噪声扰民现象。
4、固体废物影响及处置措施
项目废边角料、废次品、废包装袋、收集的尘渣、废发泡板收集置于一般固废间外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在落实好各项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后,本项目固体废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七、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均未接收到有关项目的群众反馈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83051217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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