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石狮市富之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饰品、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进行信息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11月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石狮市富之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饰品、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锦峰路96号
三、建设单位:石狮市富之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市卓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石狮市富之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位于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锦峰路96号,用地面积7923.73m2,总建筑面积21841.99m2,建设有3栋厂房和1栋宿舍楼,新增职工120人,其中100人住厂,年工作时间300天,日工作10小时(昼间),预计新增年产金属饰品45吨(其中首饰29吨、摆件工艺品16吨)、树脂工艺品15吨。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影响:施工期: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对施工废水的排放进行组织设计,严禁乱排、乱流污染施工场地。施工时产生的泥浆水及冲孔钻孔桩产生的泥浆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现场及周围环境。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过滤后回用于施工工程,不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所租民房现有的处置方式。运营期: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石膏清洗废水、喷漆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项目生产废水通过污水管网排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20m3/d)处理,采用“物化+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外排废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限值和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大气环境影响:施工期: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过滤后回用于施工工程,不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所租民房现有的处置方式。运营期:项目主要污水为路面径流,污染物主要为石油类、SS、COD。本工程路面雨水新增污染物贡献值较小,不会改变周边地表水环境功能,新增的绿化措施及管网的完善有利于水质改善。施工期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项目金属饰品生产废气主要为熔化和浇铸成型产生的烟尘、灌石膏时的石膏投料粉尘、执模粉尘、焊接烟尘、抛光粉尘、激光烟尘、喷漆产生的漆雾(以颗粒物计),脱蜡废气、粘钻废气、烘干废气、彩绘废气、晾干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调漆废气、点漆废气、喷漆废气、烘干废气(以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二甲苯计)及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以氨、H2S、臭气浓度计);项目树脂工艺品生产废气主要为制模废气、搅拌废气、注浆成型废气、倒片废气、粘合废气、烘干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苯乙烯计)、投料废气、激光烟尘(以颗粒物计)。
项目车间密闭,1#厂房4F饰品车间的熔化和浇铸成型烟尘、石膏投料粉尘、焊接烟尘、抛光粉尘、激光烟尘、脱蜡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水喷淋除尘设施+干燥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厂房1F和2F饰品车间的熔化和浇铸成型烟尘、石膏投料粉尘、焊接烟尘、抛光粉尘、激光烟尘、投料粉尘等颗粒物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水喷淋除尘设施(TA002)”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2#厂房1F饰品车间的脱蜡废气等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2#厂房2F饰品车间的脱蜡废气、粘钻废气、调漆废气、点漆废气、烘干废气以及树脂工艺品车间的制模废气、搅拌废气、注浆成型废气、倒片废气、粘合废气、烘干废气一同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4)”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2#厂房3F的调漆废气、喷漆废气、烘干废气、彩绘废气、晾干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水喷淋除尘设施+干燥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项目废气经配套的净化设施处理后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因此,项目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环境影响:施工期:项目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午休时施工,合理布置施工机械安放位置、采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则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较小,不会影响沿线居民的生活环境。运营期:运营期建设单位加强交通疏导与管理,保持道路畅通,交通秩序良好,加强路面维护保养,提供车辆通行能力和行车的平稳性,噪声排放控制达标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项目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运营期:项目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厂界噪声达标后,对厂区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施工期:本项目施工期间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日产日清,不会对道路沿线环境产生影响。建筑垃圾在采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措施后,以上固废的环境影响是可以消除的。本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得到有效及时处置,不会对道路沿线环境产生影响。运营期:
项目固废主要为制模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及不再使用的废硅胶模、注蜡、修蜡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及不再使用的废石蜡、石膏浆制作投料过程产生的石膏粉尘沉降后人工收集形成沉渣以及废石膏,经收集置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外售给相关厂家综合利用;执模和抛光工序产生金属粉尘,收集置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回收利用于生产;修胚、冲胚过程中会产生树脂边角料、金属饰品废次品、树脂工艺品废次品收集置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外售给相关厂家综合利用。
废活性炭、漆渣、污泥暂存于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送交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集中处置;原料空桶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均未接收到有关项目的群众反馈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83051217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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