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信息公开(公示)(泉州协豪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时间:2025-12-31 16:34 浏览量: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泉州协豪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进行信息公开。

公开时间:202614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协豪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石狮市永宁镇前埔工业区B区3号1#厂房二楼、2#厂房二楼及2#厂房隔层

三、建设单位:泉州协豪塑胶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市卓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泉州协豪塑胶有限公司租赁石狮市奇铭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位于石狮市永宁镇前埔工业区B区3号1#厂房二楼、2#厂房二楼及2#厂房隔层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建筑面积1350m2。主要生产设备有吸塑机、折边机、冲压机、空压机、冷却机、打孔机、打板机等设备,职工定员15人(均不住厂),年工作时间300天,本项目新增生产规模为年产塑料制品200吨。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影响:项目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石狮市永宁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纳管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级标准及石狮市永宁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其尾水排放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和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中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类水质标准中的最严值,对纳污水体影响不大。

2、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废气主要为吸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及恶臭。车间密闭,吸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经落实措施后,产生的废气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影响环境空气达功能区标准,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3、噪声环境影响:项目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厂界噪声达标后,对厂区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项目拟在生产车间南侧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用于暂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废次品、边角料、废包装袋。项目一般固废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一般固废暂存区参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进行贮存场所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危废间建设符合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在场区内拟设置垃圾筒收集生活垃圾,并由环卫部门负责定期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在产生后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理,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七、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均未接收到有关项目的群众反馈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83051217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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