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信息公开(公示)(泉州有余鞋材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
时间:2026-09-11 16:33 浏览量: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泉州有余鞋材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进行信息公开。

公开时间:20269149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有余鞋材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石锦路1555号11、12幢厂房

三、建设单位:泉州有余鞋材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海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泉州有余鞋材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石锦路1555号11、12幢厂房,主要从事鞋底生产。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租用厂房建筑面积18600m2,项目拟聘用职工200人(均不住厂),年工作300天,2班制,每班生产10小时,其中组合鞋底为一班制。年产1500万双鞋底,其中组合鞋底500万双、RB鞋底500万双、TPR鞋底300万双、TPU鞋底200万双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运营期,项目橡胶直接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循环使用,定期处理后回用,定期更换作为危险废物处置,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经周边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狮市锦尚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造粒直接冷却废水和水洗废水拟经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石狮市锦尚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2、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项目配料与密炼、开炼、硫化工序废气一起经收集至1套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造粒的配料、密炼、开炼、造粒及成型废气经收集至1套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打磨、打粗废气收集至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经水帘柜处理的漆雾和组合鞋底生产的调漆、调胶、描漆、清洗、上照射剂、照射、上处理剂、刷胶、贴合、烘干等工序废气,一并收集引至1套“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CO”装置处理,最终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排放可达标排放,项目正常运营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小。

3、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运营期,①合理布置车间平面生产时尽量执行关门、窗作业设计时对设备基础采取隔振及减振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运营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说,项目噪声污染处理措施可行。

4固体废物及保护措施:

配套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区、垃圾收集桶、危废暂存间,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边角料次品、废塑料包装材料、除尘器粉尘和污泥(生产废水污泥、橡胶冷却废水污泥)由外单位回收处置喷漆漆渣、污泥及废液、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含油废抹布、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导热油等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原料空桶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固体废物对环境影响较小。

七、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均未接收到有关项目的群众反馈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83051217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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