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
时间:2026-01-12 16:12 浏览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我局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对《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11月1日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实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月修正,2020年9月1日实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2021年9月1日实施;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修正,2013年12月7日实施; 

  (8)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年1月31日实施; 

  (9)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1月9日印发; 

  (1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实施; 

  (1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12)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5年7月9日实施; 

  (13)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 

  (14)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1月1日施行; 

  (15)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9月1日施行 

  1.2.2 技术标准、规范 

  (16)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 

  (17)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29日发布并施行; 

  (1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2019年3月1日实施; 

  (1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20223月1日实施; 

  (20)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年4月3日施行; 

  (21)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 2019年3月1日施行; 

  (2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年12月12日。 

  1.2.3 其他相关资料 

  (23) 《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闽政办〔2015〕102 号),2015年7月17日实施; 

  (24) 《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政办〔2023〕8号),2023年3月9日实施; 

  (2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版); 

  (26) 《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修订版); 

  (27)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其他资料。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狮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即本预案适用于石狮市一般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它需要我局直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泉州市政府或石狮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指导的其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 

1.4 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原则并结合石狮市的实际情况,将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市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4.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4.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上级环保部门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环保职责分工,参与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部门联动,地域合作。建立完善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合作机制,加强与兄弟环保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地域间的应急动员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及时响应,共同应对。 

  (4)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重视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加强培训演练,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挥应有的作用。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石狮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环境应急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和专家组组成。各股室及直属单位在石狮生态环境局的统一指挥下,按相关职能开展工作。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石狮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由石狮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石狮生态环境局分管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大队)的副局长担任,成员股室及直属单位包括石狮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行政审核审批股、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水与海洋自然生态股、大气与土壤环境股、综合执法大队、泉州市石狮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环境监测站)。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石狮市人民政府、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负责指挥和协调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协助石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2.2 环境应急办公室 

  石狮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下设环境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挂靠综合执法大队,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执法大队为应急办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环境应急管理业务工作,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要求;在石狮市人民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动态情况。 

  (2)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省、泉州市和石狮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负责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编制、修订和评估石狮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合石狮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3)负责与石狮市人民政府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外部沟通协调,上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进展情况;负责有关工作情况、指示、信息的联络、传达、报送等工作。 

  (4)负责组织石狮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应急演习和演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处置各类紧急情况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组织开展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评估技术、应急监测方法、方案的研究。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2.3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各应急工作小组的职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响应工作,应急工作小组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和舆情应对组等。 

  (1)污染处置组 

  由综合执法大队牵头,根据事件类型由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水与海洋自然生态股、大气与土壤环境股和环境监测站等相关股室及直属单位参加。 

  组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 

  成员:股室及直属单位全体成员。 

  主要职责:在石狮市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提出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控要求;组织查找事故原因,收集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按规定程序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评估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责任追究;必要时组织专家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的建议。 

  (2)应急监测组 

  由环境监测站牵头负责,必要时股室及直属单位协助参与。 

  组长: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员:环境监测站全体成员以及股室及直属单位指定成员。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污染变化趋势,报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等,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数据支持。 

  (3)后勤保障组 

  由石狮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大气与土壤环境股、党建股、石狮监测站等股室及直属单位参加。 

  组长: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办公室全体成员及股室及直属单位指定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应急物资、应急通信等保障工作;负责各类应急物资及应急车辆的后续调度输送;负责协助应急办公室开展信息报送、媒体联络与宣传工作等。 

  (4)舆情应对组 

  由石狮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负责,由局办公室牵头,法规股、综合执法大队等股室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控和引导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信息;根据事件现场情况撰写新闻通稿,并按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配合石狮市人民政府及时发布信息;协助市委宣传部门开展宣传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4 环境应急专家组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中心已建立泉州市环境应急专家库(附件4),石狮生态环境局依托泉州市环境专家库建立应急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应急工作组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应急状态时,负责对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参与污染程度、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点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为环境后续恢复治理提出建议。 

  专家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5 人员替岗及更新 

  应急领导小组及各应急工作组均建立职务代理人制度当总指挥不在岗时,由副总指挥履行石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职责;其他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不在岗时,由其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履行其职责。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为了最大程度减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概率,石狮生态环境局股室及直属单位积极构建全方位、多维度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网络,借助当下主流信息渠道,全力保障环境安全。 

  (1)行政审核审批股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 

  (2)在企业方面,各股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业企业的监管,督促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主体责任,利用各类环保系统,定期第一时间上传相关环境数据及事件详情。对于重点排污企业,还通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时将污染物排放数据传输至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一旦数据异常波动,系统即刻自动预警,助力工作人员迅速掌握情况。督促辖区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亲清服务平台应急管理模块进行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3)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市环境风险源的信息收集;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并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对辖区风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确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单位名单,组织、监督重点防范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整改。 

3.2 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因素和突发环境事件时机情况,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升级、降级或解除。 

  3.2.1 预警条件 

  当以下条件成立时,需发布预警。 

  (1)辖区范围内,发生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或企业废水、废气等泄漏,可能造成水体、大气、土壤或者海洋污染时; 

  (2)辖区范围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可能次生或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3.2.2 预警分级及信息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1)红色(Ⅰ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橙色(II 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3)黄色(Ⅲ级)预警 

  情况较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4)蓝色(IV 级)预警 

  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造成一般危害的。蓝色预警由石狮市人民政府发布。 

  3.2.3 预警措施 

  当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综合执法大队应急办研判相关信息后,提出预警发布初步建议,经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核准后,向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并由市政府逐级上报。同时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向局各应急工作组发出指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同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准备; 

  (2)监测站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配合市政府或者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应急处置; 

  (4)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配合当地政府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的调集工作,做好应急保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时,石狮生态环境局应同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 

  当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石狮生态环境局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到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方可解除预警。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石狮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石狮生态环境局。石狮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 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4.1 信息监测 

  积极开展对辖区内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和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外、有可能对石狮市造成环境影响的信息收集与传报。环境监测站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监测技术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各种因素。 

4.2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石狮生态环境局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0595-88875110全年每天受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局值班电话 0595-8307160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石狮生态环境局报告相关信息。石狮生态环境局接到上报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快速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上报石狮市人民政府及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4.2.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要求 

  (一)速报时限 

  石狮生态环境局对接报明确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必须按照速报机制要求,10分钟内向石狮市政府总值班室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情况。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 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 ,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石狮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向石狮市政府及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 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 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区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市突发环境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二)书面报告时限 

  石狮生态环境局在事件发生或接报后30分钟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送初步情况。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内书面报送详细情况;一般突发环境事件2小时内书面报送详细情况;有最新进展及时滚动续报;事态得到有效控制之前,至少每天上午(6:00)、晚上(21:00)各报一次最新情况。 

  (三)核查件报告时限 

  ①对泉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要求核实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在15分钟内电话反馈初步了解情况,电话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 

  ②对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核实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可先电话反馈,(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超过30分钟),需书面报送的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的时限或书面报告时限要求进行报送。 

  (四)信息报告的其他要求 

  ①优化报告流程 

  石狮生态环境局应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增强报送时效,对适用速报机制报送的突发环境事件可采用平行式审批等方式加快流转速度,确保高效快速报送信息。 

  ②落实现场联络员制度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石狮生态环境局在了解信息时,要同步设立现场联络员,并主动向泉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泉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提供。处置过程中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采集图像视频上报。 

  4.2.2 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报送要求 

  石狮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1小时报告、现场直报、并行报告3项制度。一是针对六类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应在发生后1小时内向部、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二是按照“谁先抵达谁报告”的原则,通过生态环境部的环境应急APP现场直接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现场影像信息。三是在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并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在落实信息报告时效的基础上,要尽可能核准信息报告内容,围绕动态、实时、精准的工作需要,提升信息报告的质量,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初报、续报、终报。 

  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包括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可能演化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级别,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1)初步认定符合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判定条件的,或可能演化发展为重特大事件的;(2)造成或可能造成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或出现不明原因异味及水体颜色异常的;(3)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或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中毒、重伤、死亡的;(4)造成跨国境河流干流及其一级、二级、三级支流,七大江河流域干流及其一级、二级支流污染的;(5)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物泄漏,尾矿库泄漏,以及化工企业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6)发生在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涉及敏感人群、敏感区域,以及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一定舆情影响的等等。 

  此外,对于污染态势不明、情况复杂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宁信其大、不信其小,参照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报送信息。 

  4.2.3 其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要求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健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机制的意见》,其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1)石狮生态环境局获悉上述信息的,必须在接报时立即核实情况,并在30分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厅环安办先行报告。(2)厅环安办直接获悉上述信息要求石狮生态环境局核实的应在30分钟内核实并报告。其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主要范围包括:(1)涉及工矿企业、工业园区等爆炸、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安全事故的;(2)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交通事故的;(3)可能或已经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影响的;(4)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5)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6)涉及环保设施事故的;(7)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8)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9)初判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3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以正式报告为准。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先行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正式报告。信息报告分为速报、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电话速报 

  电话速报不得采用口语化表述,要力求准确,速报应包括事发时间、地点、事件概况、环境影响、现场采取的初步措施等基本情况。 

  (2)书面初报 

  ①基本情况。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环境敏感点分布及受影响情况等。 

  ②响应情况。领导批示、赶赴现场情况、已采取措施等。 

  ③应急监测。点位布设、采样时间、监测结果,参照标准等。 

  ④态势研判和下一步工作。 

  详情续报。(初报以此结尾) 

  附:示意图。 

  (3)书面续报(有进展情况随时报) 

  ①最新进展。人员、环境受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采取措施进展及处置效果等。 

  ②应急监测。根据监测数据研判应急处置措施效果和污染发展态势。 

  ③下一步工作。 

  如无异常,将不再续报。(最后一份续报以此结尾) 

  附: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信息示意图、监测图表等)。 

  (4)书面处理结果报告(处理完毕上报) 

  ①事件概括。 

  ②应急处置情况。 

  ③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启示。 

  ④下一步工作。 

  附: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信息示意图、监测图表等)。 

  (4)终报 

  原则上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造成的影响处置过程和结果、处置后的遗留问题等。 

4.4 信息共享 

  依托市政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规定的,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①通过电信、移动或联通公司构建石狮市内各部门之间短信平台,通过平台进行群发短信共享以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②利用网络平台,建立各应急电子邮箱通讯录,通过电子邮件向区内各部门共享或通报相关信息; 

  ③各应急成员部门单位之间通过建立内部局域网,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④建立传真库,通过传真向相关部门共享或通报相关信息。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石狮生态环境局。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石狮生态环境局通报。石狮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共享、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4.5 跨区域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石狮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石狮市人民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应急处置 

5.1 应急响应   

  5.1.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我局根据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超出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响应能力时,应及时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5.1.2 分级响应行动 

  (1)I级、II级、III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上级政府部门启动响应。石狮生态环境局应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的指示要求,前往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①在市政府领导下配合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②启动并实施生态环境局应急预案,及时向石狮市人民政府、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③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助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④协调组织现场生态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救援工作。 

  2IV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大(IV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当石狮市政府启动一般(Ⅳ级)响应,石狮生态环境局按照上级政府部门指示要求,前往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①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②启动并实施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石狮市人民政府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③成立石狮生态环境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环保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④协调组织现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救援工作; 

  ⑤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石狮市人民政府和石狮生态环境局应急处置能力时,由石狮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启动较大(Ⅲ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我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我局接报后由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带队赶到现场,在事发企业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下督促涉事单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同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浓度,预测并报告污染物变化情况。 

5.3 现场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1)指挥协调 

  应急指挥机构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指导、督促各工作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监测、污染处置、现场调查等工作,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应急响应级别以及属地管理原则,会同专家组,制定或完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频次、监测因子等,并根据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适时进行调整,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泉州石狮环境监测站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3)污染处置 

  ①现场污染源调查处置组收集相关数据信息,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专家进行技术研判与事态分析,指导事发地办事处制定或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第一时间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我局在上级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②组织制定污染物消解方案。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协助下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周边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提出疏散转移群众的意见建议。 

  (4)现场调查 

  收集现场物证人证、监测数据、监控数据等书面或视听资料,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调查处置、责任认定提供资料。 

5.4 舆情应对 

  对于可能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搜集掌握有关真实信息,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增强工作前瞻性和时效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环境污染相关信息现场收集和调查工作,掌握污染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及时做出预判,组织环保专家对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信息报送要快讲事实、慎讲原因,及时上报给石狮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1)快速反应 

  发现网络舆情后,及时将情况报告局应急办,由局应急办报告总指挥,由舆情应对组制定并落实舆情应急处置措施,第一时间建议市政府发布信息,开展舆情监测,主动配合石狮市人民政府回应社会关切。 

  (2)分类处置 

  对网络媒体出现的突发网络舆情,在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新闻宣传纪律等规定的基础上,按以下办法分类处置: 

  ①对于询问、置疑、诉求类的,安排相关职能股室依法依规进行办理、提出答复意见,经局负责人审定后统一回复。 

  ②对于某一突发环境事件或环保热点、敏感问题恶意传播或炒作类的,要依法告知事实真相或事件处置情况;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损失,告知事实真相、事件处置情况后仍继续恶意传播或炒作的,商请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③对于捏造、歪曲或夸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事实,恶意攻击、诽谤,煽动网民闹事的,要依法澄清事实真相,并商请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3)动态跟踪 

  局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及处置后的事态实行动态跟踪,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请求支援。 

  (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统一渠道、统一发布、统一内容”的原则,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网站等新媒体,提请石狮市人民政府适时统一口径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 

5.5 终止响应 

  根据监测数据、污染处置情况等信息,经分析研究,符合终止条件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应急领导组批准后,向各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响应终止。市政府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还应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领导组根据专家组意见,视事件后续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跟踪监测等后续工作。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及物资损失以及群众心理因素损害情况,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暂行办法》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6.2 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原则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事件具体情况,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对部分重大、敏感事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应按明确的条例规定划分,安全生产事故由相关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质量事故则由多个相关部门及专家联合调查处理。 

应急保障 

7.1 人力保障 

  以综合执法大队和石狮环境监测站为基础,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监测队伍,并形成应急网络,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 

7.2 应急物资保障 

  石狮生态环境局各股室及直属单位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方案,提交石狮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局内部审批后执行。 

7.3 其他保障 

  充分发挥12345热线的作用,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通过采取有线通讯、无线通讯与网络传输相结合的方式,多方面保障应急通讯畅通。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讯为主,利用办公电话、传真和网络实现;与在外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移动电话等实现;在事故现场,应急人员之间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防爆对讲机实现。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局应急办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熟悉应急流程,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2 宣教培训 

  (1)办公室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法制、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环境污染公众防护的宣传资料,引导公众提高防护意识。 

  (2)局应急办应有计划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有关规定,对本预案进行管理。 

9.2 预案修订 

  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或部门职责、环境应急资源等发生变化;或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则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应急总指挥批准实施。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