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赔偿】皇宝(福建)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时间:2026-04-0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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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 | 基本情况 | 损害调查结果 | 鉴定评估结论 | 履行情况 |
| 皇宝(福建)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2026年1月26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发现,皇宝(福建)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废水总排放口1月23日氨氮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后到现场检查并调取了该公司1月23日氨氮在线监测原始数据,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7.2有效日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该日氨氮日均值排放浓度为5.768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规定的氨氮日均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mg/L。 | 当事人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 本案环境损害数额2614元。 | 当事人已缴纳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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