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赔偿】泉州市康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石狮市科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石狮市冠德工艺品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时间:2026-07-08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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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 | 基本情况 | 损害调查结果 | 鉴定评估结论 | 履行情况 |
| 泉州市康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2025年11月11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泉州市康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生产车间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2025年11月17日,《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HB(2025)111715)显示,该公司废气排放口中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27.28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中表2排放标准值120mg/m3。 | 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 本案环境损害数额456.07元。 | 当事人已缴纳相关费用。 |
| 石狮市科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2024年10月31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2024年10月30日总氮日均值为15.499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规定的总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L。 | 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 本案环境损害数额6261元。 | 当事人已缴纳相关费用。 |
| 石狮市冠德工艺品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2026年06月1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石狮)执法人员对石狮市冠德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彩绘项目正在生产,喷漆工序未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收集设施未在运行,楼顶活性炭吸附设施的大门脱落,无法密闭,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 当事人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 本案环境损害数额1398元。 | 当事人已缴纳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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