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工科类青年人才申报指南
时间:2025-03-07 10:54 浏览量: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所学专业对应的学科门类为工学,到福建工作(不含厦门),在工作所在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毕业生(含本科、硕士、博士,下同)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2.“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3.境外著名大学毕业生;公派留学学成人员;毕业于“985工程”高校的留学学成人员。

  4.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的全日制毕业生。

  5.符合上述4类情况之一、具有中高级职称、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国有企业单位科研人员。

  (二)支持对象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应为毕业后3年内、近1年内到福建省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平潭)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一定比例,本科1倍(≥93989元),其他1.2倍(≥112786.8元),每年在企业实际工作9个月以上。

  二、补助标准

  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注:企业支付的薪酬含基本工资、住房补贴、考核奖励、医保社保、政府补助等。

  三、申报流程

  由企业向石狮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请。

  四、申报材料

  (一)《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计划企业聘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需提交原件备查;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三)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个人身份证明。

  (四)聘任合同(或入驻证明)。

  (五)社保医保缴纳证明(聘任前申请的,须提交说明)。

  (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未达到起征点的或聘任前申请的,须提交说明)。

  (七)企业实际支付薪酬证明(属聘任前申报的须在聘任后、实际发放助时补齐)。

  (八)所在单位工商登记证。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同时,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是否获得过省级人才项目奖励或资助。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狮市金盛路人力资源服务大厦4楼419室;

  联系方式:0595-88789667。

  六、人才政策文件及申请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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