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2025年石狮市“失业保险服务进万家”(个人待遇篇)
时间:2025-10-30 09:05 浏览量:

  一、失业保险参保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以上一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作为依据,核定失业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和上限。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调整方案,逐步调整提高至60%,上限按300%执行。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逐步实现失业保险费与企业养老保险费同步征缴。

  三、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降费率政策。

  目前,我省落实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实际执行的缴费比率为单位0.5%、个人0.5%,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失业保险金发放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保险金申领方式

  线上办理:微信、支付宝、闽政通中的“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等渠道申领;

  线下办理: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银行卡至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

  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领金期间可享受的相关待遇及发放标准

  1.失业保险金: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至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当前石狮市发放标准为1975.5元/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2.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每缴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其领取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4.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5.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一次性发放。该补助不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丧葬补助同时享受。

  八、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在福建省范围内可直接转移接续,不转移基金,由迁入地经办机构发放待遇。

  跨省转移:可通过线下窗口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基金划转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福建省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库中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岗相适的,可按规定相应领取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申请时取得参保地所在设区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补贴标准停止执行上浮规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渠道:微信——“福建省职业培训小助手”小程序

  十一、大中专毕业生入职中小微企业岗位补贴

  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2025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首次参加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2026年3月31日前已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每人最多可享受一次,受理期限截至2026年6月30日。

  联系方式

  窗口地址:石狮市人力资源大厦二楼5号窗口/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区10号窗口

  联系电话:0595-887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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