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救助】孤独症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
时间:2026-03-05 15:47 浏览量: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认定条件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是:

  (一)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通过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件,下同)判断年龄和城镇人员(根据有效证件地址对应的城乡划分代码确认所在地域是城镇还是乡村,下同)。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乡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证明。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通过全省就业信息资源库比对登记失业时间(以审核通过时间为准,下同)连续1年以上(失业登记时间和注销失业登记为同一天的,以上一条失业登记审核时间为失业登记开始时间,下同)。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通过全省就业信息资源库,比对有参加失业保险记录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1年以上的农村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被征地农民:核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相关登记信息或提供乡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被征地证明。

  (二)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

  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的人员:提供乡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的证明材料或卫健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持《残疾人证》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3.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乡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证明。

  (三)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通过福建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实名制数据库查询。

  上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人员除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上述各类人员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渠道比对核实的,无需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认定流程

  1.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办理失业登记后,根据认定条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失业登记表》一份;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一寸彩照1张;

  5.就业困难人员对应类别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职务的。

  3.不符合失业登记办理条件的。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狮市金盛路人力资源大厦2楼(3-4号窗口)

  联系电话:0595-88886701、88886711

  二、个人就业扶持政策

  孤独症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以下政策: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一)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本人上年度缴费凭证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

  4.指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办理流程

  1.就业困难人员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人社局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三)注意事项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包括失业金、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支付的医疗及生育保险待遇等),不可同时享受社保补贴。

  (2)在企业担任股东、监事、董事等主要职务的,不可申领该项补贴。

  (3)持《残疾人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当年度已在残联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不得再申请享受该项补贴。

  (4)50周岁以上(含)的女性人员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不得再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5)社保补贴从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转灵活就业登记,同时又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份起算。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狮市金盛路人力资源大厦2楼(3-4号窗口)

  联系电话:0595-88886701、88886711

  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

  个人创业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注意事项

  1.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其他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也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

  (三)申请渠道

  向创业所在地经办银行提交申请。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我市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初创3年内的小微企业。

  (二)申请条件

  1.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该员工仍在申请单位正常就业。

  (三)补贴标准

  按单位实际招用人数(法定代表人除外)给予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四)申请材料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一式两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5.招用对象的《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6.小微企业名录官网网页截图;

  7.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经营场所照片两张。

  (五)注意事项

  1.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个体工商户)、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单位申请一次补贴。

  2.同一员工在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补贴。

  3.申请单位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追回已发放补贴,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社会保险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狮市金盛路人力资源大厦2楼(3-4号窗口)

  联系电话:0595-88886711、88886701

  三、用人单位政策篇

  用人单位吸纳孤独症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以下政策: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1.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石狮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后,申请材料原件予以返还,保留复印件):

  1.《用人单位(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一份;

  2.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

  4.用人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明细表;

  6.《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7.员工《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2.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初审;

  3.由市人社局复审、公示后进行拨付。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狮市金盛路人力资源大厦2楼(3-4号窗口)

  联系电话:0595-88886711、88886701

  公益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一)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石狮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后,申请材料原件予以返还,保留复印件):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狮市金盛路人力资源大厦2楼(3-4号窗口)

  联系电话:0595-88886711、88886701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失业登记表》

      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5.《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6.《用人单位(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7.《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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