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试点运营公告
时间:2025-10-28 16:06 浏览量:

  为利用社会资源为市民提供安全、便利的出行服务,综合考虑市民出行特征和规律、未来潜在出行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停放资源等因素,结合石狮市发展需要,计划在石狮市主次干道、景区景点及工业园区周边等道路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试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试点车辆。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和福建省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要求,按规定注册登记上牌;配备智能头盔;具备取车扫码实名认证功能,禁止未满16周岁人员使用;车辆定位精度误差不大于1米。

  二、车辆规模。依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石狮市相关规划要求,实行共享电动自行车总量调控。根据我市交通现状、出行需求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计划首轮投放300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

  三、试点要求。试点企业应遵守《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接受石狮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质量考核组监督管理,按照区域出行需求和监管部门管理需要投放车辆。试点区域内共享电动自行车全部实行“集中充电、分散换电”,不得超试点范围使用。停车点位以固定桩位为主,电子围栏为辅,统一通用共用。

  四、试点申请。申请参与试点的企业,须在2025年11月5日17时(含)前,通过邮寄或现场报名的方式向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试点运营服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运营主体信息、符合要求的试点车辆、车辆投放规模及计划、运营服务制度等相关材料,并主动作出合法合规和优质服务等承诺。逾期未报名,视为不参与首轮试点运营工作。2025年11月14日前,由石狮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质量考核组对试点运营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试点要求的,通过“双随机”摇号方式摇取5家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平均分配,开展试运营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小王

  联系电话:0595-83039678

  邮寄地址:福建省石狮市濠江路916号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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