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狮市凤里冰岛咖啡厅的生湿面
经抽样检测,石狮市凤里冰岛咖啡厅销售的生湿面,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6日,不合格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1.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石狮市银玛超市的老姜
经抽样检测,石狮市银玛超市销售的老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不合格项铅(以Pb计)。
该经营单位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启动召回、开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强员工培训、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等。经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履行了产品追溯和索证索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石狮市小双水果店的蜜橘
经抽样检测,石狮市小双水果店摊销售的蜜橘,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7日,不合格项苯醚甲环唑。
该经营单位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启动召回、开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强员工培训、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等。经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履行了产品追溯和索证索票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石狮市乐享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夏橙
经抽样检测,石狮市乐享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夏橙,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不合格项联苯菊酯。
该经营单位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启动召回、开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强员工培训、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等。经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履行了产品追溯和索证索票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五、石狮市每邻优选便利店的老姜、生姜
经抽样检测,石狮市每邻优选便利店销售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7日的老姜,不合格项铅(以Pb计);销售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8日的生姜,不合格项噻虫胺。
该经营单位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启动召回、开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强员工培训、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等。经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履行了产品追溯和索证索票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六、石狮市付成小吃店的米粉碗
经抽样检测,石狮市付成小吃店使用消毒日期为2024年8月19日的米粉碗,不合格项大肠菌群。
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七、石狮德辉商业有限公司的老番鸭
经抽样检测,石狮德辉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老番鸭,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6日,不合格项呋喃唑酮代谢物。
该经营单位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启动召回、开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强员工培训、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等。经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履行了产品追溯和索证索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八、石狮市绿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生湿面
经抽样检测,石狮市绿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生湿面,购买日期为2024年8月16日,不合格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九、石狮市包大发包子店的肉包子
经抽样检测,石狮市包大发包子店生产的肉包子,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3日,不合格项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十、石狮市爱心岛茶餐厅的生湿面
经抽样检测,石狮市爱心岛茶餐厅销售的生湿面,购买日期为2024年8月14日,不合格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3.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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