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药品、保健品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药品、保健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诈消费等违法行为,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履行药品、保健品销售的法定义务,执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查验制度,保证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二、销售的药品须标注“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宣传仅限于治疗功能,严禁暗示或明示“根治疾病”等表述。
三、销售的保健品、普通食品或者日用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对老年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治疗等功能;保健品标签、说明书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宣称保健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保健食品必须标有“保健食品不是药物 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
四、规范经营话术。严禁使用“根治”“包治百病”“100%有效”“延年益寿”“无效退款”等绝对化用语或虚假承诺;禁止暗示疗效,如“提高记忆力”“延缓衰老”“调节血糖”等表述需与批准证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完全一致。
五、未经审查不得在线下、线上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六、不得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义诊、“有奖促销”和“销售返利”等各种形式,对涉老药品、保健食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老年人。
七、不得通过传销、违规直销等方式营销涉老药品、保健食品等。
八、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误导老年人交易。
各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规范经营行为。对发现的涉老药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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