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市场监管在行动】石狮市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4-03-12 15:08 浏览量: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注意防范、维权。

  ① 13万新车出故障,出面调解得解决 

  消费者林某2023年11月底在石狮一家实体汽车店花13万多购买了一辆一手新能源汽车,等到消费者来店里提车调试时,却发现空调没办法制冷,为此,商家解释说是空调开关没有锁紧所致,但消费者就该车空调质量提出了质疑,跟商家自行协商后无果,只能向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提出要求商家换车或者补偿1万元。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盖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考虑到消费者家庭住址不在石狮,为了方便消费者,执法人员立即组织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依法向商家要求维修、换货、退货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过调解,该商家向消费者表达歉意,并愿意补偿5000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表示满意。 

  ② 培训时间冲突引纠纷,监管部门调解终退款 

  消费者赖某2023年暑假期间,在石狮一健身房为小孩报名了游泳班,商家称白天课程已排满只能安排晚上给小孩上课,但消费者称白天才有空接送小孩,由于时间安排冲突,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欲退款商家又不同意,故向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退款。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石狮市锦尚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退款,退还给消费者850元。但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游泳馆前台使用“XXX会所入会细则”,该入会细则印有“本会管理层在以下情况下有绝对权利撤销任何会籍,……;管理层同样可以在未作预先通过之情况下及时撤销该会员制会籍。……。会籍费用一经缴纳均不退还,会籍费用标准由本会所管理层制定,并且可以随时调整,无需事先通知。”等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或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立案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时应理性对待,经营者有关的口头承诺最好写到合同里,如遇到格式条款不利消费者的合同,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③ “鸭肉”变“牛肉”,不良商家被处罚 

  2023年11月,有消费者举报称石狮某学校食堂档口涉嫌虚假宣传,将鸭肉宣传成牛肉卷进行销售。接到消费者反映后,石狮市祥芝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雪花肥牛焖锅实际上使用的是牛肉风味肉卷(主要原料为鸭肉)。当事人为节约成本,赚取利润,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将鸭肉为主要原料牛肉风味肉卷制作成焖锅,以雪花肥牛焖锅的名义对外销售,让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焖锅是以雪花肥牛为主要原料的雪花肥牛焖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 

  当事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户进行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明确告知经营者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如遇见商家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现象,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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