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消除行政处罚信息对企业日常经营的影响,泉州市信用办已启动信用修复提醒服务,对于已满足提前终止公示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以下流程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 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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