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事指南
来源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05-23 11:36 浏览量:

   

  事项名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 

  申请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租房办理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3.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按照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80%以下确认。4.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户口不在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收入和住房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1.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 5年的新就业人员。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按照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80%以下确认。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外来员工可申请租住用人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员工可以申请政府投资公租房: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部分公租房项目需同时具备在在本地缴交社会养老保险2年以上);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按照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80%以下确认。2.获得当年度新市民积分入住申请公租房资格。 

  (四)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建设)与公租房并轨运行的廉租房及专门为务工人员建设的公租房申请条件: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务工人员。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申请廉租房办理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2.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当年度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确定。家庭资产(财产)总额,按照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30%以下确认。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诚信承诺及查询授权书; 

  3、其他申请材料:(1)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2)属于离婚家庭的还应提供离婚协议或调解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办理流程: 

  1、街道办事处(乡镇)受理(本环节5个工作日)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申请,即闽政通APP、公租房APP、公租房信息系统政务端等3个申请渠道进行申请或线下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受理填报申请。 

  2、多部门联审(本环节37个工作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受理后,发起多部门联审,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完提出初审意见(含5天的公示期);县(市、区)住建部门核查相关住房状况信息;县(市、区)民政部门核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反馈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3、住建部门汇总(本环节18个工作日) 

  县(市、区)住建部门收到街道公示、初审结果和多部门联审结果后,发起系统自动比对,进行复核,提交联审意见(该环节8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对申请家庭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或轮候,存在虚假材料骗租、骗购保障房行为的,取消该家庭本次的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复核认定后,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间:6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865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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