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出台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014〕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为切实解决“停车难、乱停车”难题,进一步加快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产业,扶持和加快停车产业发展,积极推进静态交通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的若干意见》、
坚持“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的总体思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建设―经营”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进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发展战略,加快构建“配建为主、公共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三、主要内容
1. 适应范围
中心市区包括湖滨街道、凤里街道、灵秀镇、宝盖镇辖区及由学府路、南环路、南洋路、香江路围城的封闭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所。
2. 建设方式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积极引进资金,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
3. 政策措施
停车泊位50个以上(包括50个)的公共停车场所,每个停车泊位可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3000元。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在选址阶段应邀请交警、规划设计等单位提前介入,征求合理的意见建议。所停车泊位数大于200个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程序经评审通过后,且评审后的修编文本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召集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队等相关部门以及涉及的地下管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查建设方案,审查并公示通过后印发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审批手续,同时按规定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备案登记。
四、意见采纳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该意见已向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交通和港口发展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金融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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