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印发《石狮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惠民措施》(狮民〔2019〕77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 号),经省民政厅批准,我市规划建设石狮市城市公益性公墓,为做好公益性公墓的利用,根据城乡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场所和“公益惠民、节地生态”原则,根据市主要领导的指示,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度出台《石狮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惠民措施》。
二、主要内容
1.对象范围:一是现寄存在全市经批准的64座村级公益性骨灰堂内的骨灰(骨骸),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整体迁移的三代以内(含三代)的骨灰(骨骸),可迁入市公益性公墓安葬。二是因征地拆迁改造需迁移的骨灰(骨骸)。优惠措施自出台之日起施行。
2.墓位优惠方式:上述二种对象的骨灰(骨骸),在镇(街道)或项目征迁单位规定的征迁时间内完成迁移的骨灰(骨骸),以户口簿为准为每户在公益性公墓内免费提供一个墓位(每个墓位可葬4个骨灰,免费不包括建墓工、料费、管理费),供三代以内所有先人骨灰以合葬形式安葬。
3.优惠墓位申请: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每户只能凭户口簿申请一块优惠墓位,每个墓穴可安葬4个骨灰,同一个家庭所有先人骨灰以合葬形式安葬在一个墓穴中。家庭骨灰较多不够合葬需另行购买墓位的,每个墓位按核定价70%收费。
4.鼓励措施:一是骨骸二次火化补贴。骨骸安葬前需进行二次火化,骨骸二次火化补贴按《关于严禁新改扩建村级公益性骨灰存放楼堂的通知》(狮民〔2013〕15号)文件执行,即每具骨骸一次性给予二次火化费200元及一个普通骨灰盒250元共计450元补贴。二是骨灰海葬树葬奖励。对三代以上的骨灰,应实行海葬或树葬等节省土地的生态葬法。对实行海葬或树葬,按《关于严禁新改扩建村级公益性骨灰存放楼堂的通知》(狮民〔2013〕15号)文件规定,每个骨灰一次性奖励950元。对组织海葬的村(居)委会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狮政专〔2018〕71号执行,即单次组织海葬数量在50至100个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村委会1.5万元;数量在101至300个的,一次性奖励村委会3万元;数量在301至600个的,一次性奖励村委会5万元;数量在601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村委会7万元。
5.延长骨灰在永久墓园的寄存时间。对2013年4月以来因项目建设迁入永久墓园寄存的骨灰,如寄存时间已经超过5年,需要重新缴交寄存费,将骨灰在永久墓园的寄存时间延长至2022年年底,每具每年100元寄存费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6.新死亡人员火化后的骨灰在市公益性公墓安葬措施。对石狮市辖区内户籍人员死亡后火化的骨灰,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原来在公益性公墓有分配到免费墓位的,以合葬形式安葬入免费的墓位,原来没有免费墓位的,每个墓位按核定价格收费。低保户按核定价格50%收费。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