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8年8月份开始,我国多地发生了非洲猪瘟疫情,给全国的养猪业带来了严重的打击,生猪存栏量持续下降,猪肉价格不断攀升,给群众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目前,非洲猪瘟在我国已经根植,病毒污染面较大,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猪肉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为贯彻落实上级非洲猪瘟的防控指导措施,加强我市屠宰环节的非洲猪瘟防控,制定本《通知》以提升屠宰场的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同时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
二、制定过程和依据
2019年11月,省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的通知》,下拨给我市防控资金10万元,用于规范建设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并配齐检测设备。2020年3月,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起草形成了本《通知》,并于3月30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五个部分,从补助依据、项目建设内容、补助对象和标准、项目申报及验收、其它工作要求等方面提出申报建设要求。
(一)补助依据。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9〕95号)精神,对按照要求建设规范化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的屠宰场给予补助。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检测区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并至少设置三个功能分区,即样品前处理区、扩增观察区和无害化处理区。配备荧光定量PCR仪1台或荧光定量PCR快速检测箱1套,离心机1台、移液器1套、冰箱或冰柜1台、移动紫外灯1台以及其他检测相关设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射器、采血管和离心管等基本采样耗材及防护服、口罩和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能够自行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三)补助对象和标准。补助对象为我市现有在规范经营的屠宰场企业主体,规范建设了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配齐相关检测设备。补助时限为自2018年8月全国开展非洲猪瘟防控之日起新建项目。按照“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本次计划补助1个项目,补助金额10万元。
(四)项目申报及验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实施单位开始组织建设,并于7月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建设完成后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和报告,同时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给于拨付补助资金。
(五)其它工作要求。明确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要求加强对屠宰企业检测实验室建设的指导,督促屠宰企业建设符合标准的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项目申报单位应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保障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将资金用于与项目无关的事项上。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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