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2-3000-2020-00011
- 发布机构: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31
- 标题: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农〔2020〕33号
- 发布日期:2020-04-13
各相关企业:
为引导和鼓励生猪屠宰企业建设规范化的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工作,及时有效发现非洲猪瘟病毒,防止非洲猪瘟病毒传播,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建设。
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项目申报指南
一、补助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9〕95号)精神,对按照要求建设规范化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的屠宰场给予补助。
二、项目建设内容
根据我省《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建设和检测技术要求(试行)》(闽农综明传〔2019〕100号)建设非洲猪瘟病毒自检实验室。
1.实验室建设。检测区面积应不少于30m2, 并至少设置三个功能分区,即样品前处理区、扩增观察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各功能分区的设置可结合检测试剂的特点,进行适当整合。检测区应安装覆盖每个环节的视频监控系统。
2.主要仪器设备配备。配备荧光定量PCR仪1台或荧光定量PCR快速检测箱1套,离心机1台、移液器1套、冰箱或冰柜1台、移动紫外灯1台以及其他检测相关设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射器、采血管和离心管等基本采样耗材及防护服、口罩和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能够自行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三、补助对象和标准
补助对象为我市现有在规范经营的屠宰场企业主体,并按照本《通知》建设内容,规范建设了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配齐相关检测设备。补助时限为自2018年8月全国开展非洲猪瘟防控之日起新建项目。按照“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本次计划补助1个项目,补助金额10万元。
四、项目申报及验收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于2020年5月1日前上报项目申报书(附件1)及相关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证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
2.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抓紧组织实施,同时加强资金管理,完善档案材料,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3.项目实施单位需于2020年7月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提供相关验收材料:(1)项目申请验收报告;(2)项目建设前、中、后照片;(3)项目仪器设备购买清单;(4)项目投资发票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项目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查阅内页资料,验收合格后,按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4.申报材料和验收材料各一式三份,需按规定时间节点报送至石狮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石狮市福辉路中段农业执法大楼5楼,联系人:刘伟,联系电话:18250281818)。
五、工作要求
1.强化技术指导。申报单位要落实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的主体责任,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要求加强对屠宰企业检测实验室建设的指导,督促屠宰企业建设符合标准的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并配齐相关检测仪器,确保检测工作能够规范开展。
2.加强资金管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不得用于接待、娱乐、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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