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石狮市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6-22 16:15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互助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2〕5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渔业领域防御灾害能力,促进渔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扎实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渔业互助保险同步发展,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石狮市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坚持以提升渔业防御灾害能力,促进渔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扎实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渔业互助保险同步发展,推进石狮市渔船应保尽保。

  三、工作进展

  本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牵头单位为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股,参加单位为农业农村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以及市财政局农财股。意见制定中多次向农业农村局全局及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沿海各镇、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石狮办事处以及渔民代表意见,经过多次修订形成报批稿,在农业农村局内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印发。2022年6月17日正式向社会印发。

  四、范围期限

  1.方案实施范围

  (1)沿海渔船渔工责任互助保险:开展范围全市。

  (2)沿海渔船互助保险:开展范围全市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船长大于或等于12米的渔船。

  (3)远洋渔船船员责任互助保险:开展范围全市。

  (4)远洋渔船互助保险:开展范围全市取得合法证书(批文)的远洋渔业船舶。

  2.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本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的工作要求,坚持以提升渔业防御灾害能力,促进渔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扎实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渔业互助保险同步发展。

  第二部分为渔业保险类型、范围、费率及财政补贴。本部分主要阐沿海渔船渔工责任互助保险、沿海渔船互助保险、沿海渔船互助保险附加险、远洋渔船船员责任互助保险、远洋渔船互助保险试点等险种的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费财政补贴,以及部分险种的保险赔偿标准,和去年相比,渔船民可选择参保的标的金额有了提高,省级财政也相应进行了补贴。

  第三部分为本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一是要求沿海各镇、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动员渔船船东积极入会参加互保,提高渔民参保积极性。二是要求强化协作,落实责任。要充分发挥渔业镇、村作用,充分发挥基层、服务渔民的作用,要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办法,推进渔业互保工作,最大限度将应保对象纳入渔业互保范畴。三是防范风险,及时理赔。增强渔民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科学防范渔业生产风险。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灾情发生后,要迅速做好定损勘验工作,及时、公正地确认事故责任。建立渔业互保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准确、合理地做好理赔服务。四是落实补贴,规范流程。市渔业互保办事处每年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合格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六、注意事项

  1、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补贴,并列入信用“黑名单”,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市农业农村局要督促渔业互保协会加强宣传工作,引导渔工、渔船应保尽保;要落实补贴,规范流程,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七、关键词诠释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或“%”表示。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伟荣(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1364592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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