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研究同意,从2022年4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石狮市民政局联合石狮市财政局、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石狮市统计局印发了《关于提高石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狮民〔2022〕48号,下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48号)、《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关于提高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泉民保〔2022〕5号),建立和实施城乡低保标准动态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二、目标任务
提高石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党和政府保障改善民生、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街接,让困难群众享受到更多的改革红利,更好地保障了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工作进展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福利保障股起草,多次向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统计局征求意见,经过多次修订形成报批稿。在市民政局内部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核稿后,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统计局主要领导会稿,最后由市民政局主要领导签署印发。2022年6月28日正式向社会印发。
四、范围期限
《通知》提高的新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
1.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8%确定,即从每人每月825元提高至940元。
2.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分散供养的150%。即: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1222元/人.月,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1833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提高至全自理196元/人.月、半护理490元/人.月、全护理980元/人.月,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提高至全自理294元/人.月、半护理735元/人.月,全护理1470元/人.月。
六、注意事项
本《通知》由石狮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七、关键词诠释
1.最低生活保障: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董堆城
联系电话:0595-88715031,1598030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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