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石狮市深化公交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狮委办〔2018〕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公交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为提升公交行业运营效益和管理效率,促进公交行业可持续发展,对公交服务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评分结果进行资金补助。
三、范围期限
本规定适用石狮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
四、主要内容
1、市财政给予市公交企业每台公交车5万元/年的运营包干补助(含各类政策性减免车费、公交IC卡刷卡优惠、取消夏季空调费、车身公益广告制作费用等)。申请运营补助的公交车年度运营里程应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因车辆报废、更新、新增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补助按月折算(5万元÷12个月×实际运营月数)。
2、对公交服务实行绩效考核(百分制)。市公交企业年度考核得分≥90分的,按年度公交运营补助总额予以补助;70分≤年度考核得分<90分的,每下降1分(不足1分的按1分计算)扣减年度公交运营补助总额1%;年度考核得分<70分的,不给予运营补助。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傅海伟
办公电话:0595—88718172
(解读单位: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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