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我会对《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补助工作的通知》(狮残联〔2021〕13号)进行修订,并印发《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康复补助工作的通知》(狮残联规〔2024〕1号)。
二、目标任务
为精神类残疾人提供门诊补助,为残疾人提供住院补助,旨在缓解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三、主要内容
1.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残疾人门诊补助:具有我市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精神类疾病门诊治疗的精神类残疾人。
残疾人住院补助:具有我市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2.补贴项目
残疾人门诊补助
以申请人提供的有效票据为依据,按票据自费部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5000元。
残疾人住院补助,按精神类持证残疾人和非精神类持证残疾人划分。
精神类持证残疾人住院补助
(1)精神类持证残疾人因精神类疾病住院按住院票据自费部分补助,最高补助5000元。
(2)精神类持证残疾人因非精神类疾病住院参照非精神类持证残疾人补助标准执行补助。
非精神类残疾人住院补助
①对票据总额为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的补助;
②对票据总额为50000元(含50000元)—100000元的,给予2000元的补助;
③按照发票总额为30000元(含30000元)—50000元的,给予1500元的补助;
④对票据总额为10000元(含10000元)—30000元的,给予1000元的补助;
⑤对票据总额为5000元(含5000元)—10000元的,给予500元的补助;
⑥对票据总额为5000元以下的,不给予补助,票据自付金额少于补助金额的,按自付金额补助。
3.实施流程
残疾人门诊补助
(1)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石狮市残疾人门诊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残疾证复印件;②门诊票据;③费用清单;④残疾人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
(2)当年度未申请补助的票据,可以计入下一年度申请。
残疾人住院补助
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石狮市残疾人住院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残疾证复印件;②疾病诊断证明;③住院记录或小结;④住院发票;⑤残疾人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
(2)当年度未申请补助的票据,可以计入下一年度申请。
特别提示:残疾人门诊、住院补助一年补助一次,每年10月份报送申请材料。
四、解决问题
1.缓解经济压力:对于残疾人来说,由于身体条件限制,他们更容易患上各种疾病,需要更多的医疗照顾和药物治疗。因此,医疗费用对他们来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项目的实施可以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
2.获得感更强: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关怀。项目的实施可以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注和重视,同时也能促进社会对他们的支持和服务。
五、注意事项
1.本方案由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2.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实施期限
本文件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补助工作的通知》(狮残联〔2021〕13号)文件同时废止。
解读人:李婷婷
联系电话:0595-88703620
解读单位: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
- 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康复补助工作的通知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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