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康复补助政策,结合现已开展的残疾儿童康复补助、精神类就诊及住院补助等项目,对我市的残疾人康复补助工作进行调整,按以下条款执行。其余上级残联关于残疾人康复补助的政策,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一、残疾人门诊补助
1.项目补助对象及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精神类疾病门诊治疗的精神类残疾人。
2.补助标准
以申请人提供的有效票据为依据,按票据自费部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5000元。
3.补贴流程
(1)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石狮市残疾人门诊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残疾证复印件;②门诊票据;③费用清单;④残疾人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
(2)当年度未申请补助的票据,可以计入下一年度申请。
二、残疾人住院补助
(一)项目补助对象及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1.非精神类持证残疾人
(1)对票据总额为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的补助;
(2)对票据总额为50000元(含50000元)—100000元的,给予2000元的补助;
(3)对票据总额为30000元(含30000元)—50000元的,给予1500元的补助;
(4)对票据总额为10000元(含10000元)—30000元的,给予1000元的补助;
(5)对票据总额为5000元(含5000元)—10000元的,给予500元的补助;
(6)对票据总额为5000元以下的,不给予补助,票据自付金额少于补助金额的,按自付金额补助。
2.精神类持证残疾人
(1)精神类持证残疾人因非精神类疾病住院参照非精神类持证残疾人补助标准执行。
(2)精神类持证残疾人因精神类疾病住院按住院票据自费部分给与补助,最高补助金额5000元。
3.补贴流程
(1)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石狮市残疾人住院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残疾证复印件;②疾病诊断证明;③住院记录或小结;④住院发票;⑤残疾人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
(2)当年度未申请补助的票据,可以计入下一年度申请。
残疾人门诊、住院补助一年补助一次,每年10月份报送申请材料。
本文件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补助工作的通知》狮残联﹝2021﹞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石狮市残疾人门诊补助申请审批表
2.石狮市残疾人住院补助申请审批表
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