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6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和泉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地平整项目涉及砂石处置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杜绝非法开采砂石土现象,本着公开、有偿、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制定。
二、目标任务
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有偿”原则,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三、工作进展
在《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相关政策,起草细化了相关规定,并2次征求了公安、民政、民宗、财政、住建、交通港口、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环保、各镇(街道)、高新区、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的意见,在网上对公众征求意见1个月。对反馈的意见,部分给予采纳,部分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给予解释说明。
四、范围期限
剩余砂石土是指工程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施工方案要求,在建设施工期内或供地前,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开挖山体、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等行为而产生的,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自用量只能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
建设工程项目(单宗经营性产业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作为场地平整和地下室(地下室仅限城镇住宅和商业服务业等项目,不涉及拟单宗出让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地块)开挖范围;以直接相邻的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作为场地平整设计标高;城镇住宅和商业服务业等项目以场地平整设计标高向下7米作为地下室开挖深度,进行测算砂石土资源费,结合项目出让方案一并拍卖;建设工程项目供地后因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需新增的,由属地镇(街道)具体负责。场地平整项目(连片场地平整项目)由市国投集团负责。其他工程项目(包含市政道路、公路工程、园林绿化、港口码头、港航工程、水利设施、园区基础设施、安置房、市政地下管道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程;宗教、殡葬以及风景设施等特殊工程;已批准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属于市政投资项目的,由工程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其他项目由各镇(街道)负责。暂行规定试行两年。
五、主要内容
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对处置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要求
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有偿”原则。同时明确禁止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开采砂石土资源。
(二)对处置范围和处置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剩余砂石土是指工程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施工方案要求,在建设施工期内或供地前,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开挖山体、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等行为而产生的,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自用量只能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
建设工程项目(单宗经营性产业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作为场地平整和地下室(地下室仅限城镇住宅和商业服务业等项目,不涉及拟单宗出让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地块)开挖范围;以直接相邻的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作为场地平整设计标高;城镇住宅和商业服务业等项目以场地平整设计标高向下7米作为地下室开挖深度,进行测算砂石土资源费,结合项目出让方案一并拍卖;建设工程项目供地后因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需新增的,由属地镇(街道)具体负责。场地平整项目(连片场地平整项目)由市国投集团负责。其他工程项目(包含市政道路、公路工程、园林绿化、港口码头、港航工程、水利设施、园区基础设施、安置房、市政地下管道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程;宗教、殡葬以及风景设施等特殊工程;已批准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属于市政投资项目的,由工程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其他项目由各镇(街道)负责。
(三)对处置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3种类型项目在实施处置前编制资源储量核实、处置价格、处置方案编制、资源处置及其他要求进行了明确,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资源处置。
(四)对处置方案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应抄送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水利)、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行业和管辖职责跟进处置工作,并就处置方案需要包含的有关详细内容予以明确。
(五)对规范收益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不得抵扣工程款。剩余砂石土有偿使用费财政收入优先安排用于与处置主体剩余砂石土处置相关的成本性支出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支出。成本性支出费用按实核算,向市财政报批请款。市属国企作为处置主体的,资源收益按一定比例(参照国企代建制项目)拨付作为工作经费。
(六)对处置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文件对处置权竞拍人资格、竞得人享有砂石土处置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处置作业要求、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扬尘治理、边坡与深基坑管理、生态恢复、监理、临时用地堆放、源头管理等进行规范要求,并要求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用石材。如发现擅自将自用砂石土外运销售、倒卖的,处置主体单位应及时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立即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七)对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文件对剩余砂石土施工日常管理、部门职责、属地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共同监管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八)对源头管控进行了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属地镇(街道)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巡查;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加工对外销售砂石土行为的,应第一时间制止、报告,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台账。
(九)对事后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项目砂石土处置采挖后复核。项目砂石土处置采挖完成后,处置竟得人应向处置主体申请项目处置复核验收,由处置主体负责复核工作,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复核报告,将复核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查。建设施工期间,由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建立工程建设工期倒排表,按期完成项目工程建设。
六、注意事项
对大型建设项目涉及的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工程渣土处置进行了明确规范;针对保密、军事、应急、特殊性工程的可利用余弃砂石土利用处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关键词诠释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是指工程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施工方案要求,在建设施工期内或供地前,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开挖山体、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等行为而产生的,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海砂、河砂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单宗经营性产业项目;
场地平整项目:连片场地平整项目;
其他工程项目:1.市政道路、公路工程、园林绿化、港口码头、港航工程、水利设施、园区基础设施、安置房、市政地下管道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程;2.宗教、殡葬以及风景设施等特殊工程;3.已批准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4.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农村宅基地)。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林明富 1395988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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