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加快推动外贸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精神,引导外贸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转型调整,推动我市外贸集聚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创新外贸发展机制,引导市场主体集聚发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培育外贸新增长点,我局立足实际,制定《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办法》旨在通过建立集聚区认定与考核管理体系,引导资源要素集聚,打造新的外贸发展生态。短期目标是快速培育一批规范运营、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外贸集聚区、跨境电商集聚区和外贸新业态主体,稳定存量、扩大增量,缓解政策调整带来的冲击。中长期目标是构建以集聚区为载体、以服务为核心、以贡献为导向的外贸发展新机制,推动我市外贸结构优化和能级提升,为泉州乃至全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三、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石狮市行政区域内,以园区、商务楼宇、专业集聚区等形式存在的具有独立运营管理机构的产业载体。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一)申报认定。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年度考核工作由石狮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符合条件的外贸或跨境电商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市商务局提交相应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已获泉州市级同类认定的,自动认定为石狮市级集聚区。
(二)灵活考核。已认定的集聚区运营主体可自愿申请年度考核,按季度或年度向市商务局提交考核申报表及对应评分细则的佐证材料。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审核认定,并实行滚动入库及动态管理,年度考核采取季度预审、年度汇总的方式进行。
(三)奖励支持。对认定的集聚区予以称号授牌,并在资金、政策、项目上给予倾斜。企业可按季度提交材料进行预审评分,对考核得分达到65分的,满足奖励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给予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运营主体奖励。
五、注意事项
(一)已认定的集聚区要积极培育、招引相关企业主体,提升集聚区发展水平,定期按要求上报建设发展情况。运营主体或产权发生变更须在1个月内主动报告市商务局。
(二)已认定的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如存在报送的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信息的;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等情况的,撤销集聚区称号,停止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石狮市商务局国际经贸股,联系电话:0595-88715233
七、有关案例
(一)园区A其运营管理机构公司A可在符合条件后直接向市商务局提报材料申请认定。
1.外贸集聚区申请认定条件及材料:
①石狮市外贸集聚区申请表(政策附件1);
②申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相关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③集聚区年度发展规划方案;
④集聚区运营团队人员情况及佐证资料(原则上专职运营服务团队人员不少于3人,可提交职工社保等材料佐证);
⑤集聚区固定办公场所情况,及提供的公共设施情况(外贸集聚区办公场所规模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应有土地房产证明等材料佐证);
⑥集聚区运营服务方案和管理制度,制度上墙照片证明;
⑦集聚区入驻的公共配套服务企业清单(入驻园区A的公共配套服务企业设施及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包含银行、信保、船公司、货代、物流、检测认证、平台、供应链等服务单位);
⑧集聚区已入驻企业清单、企业海关进出口数据等(外贸集聚区入驻的进出口外贸企业和相关的功能型服务企业不少于8家,外贸业绩规模要达到进出口不少于3000万美元,所有规模业绩按申报认定往前推算1年时间。例如2025年12月申报认定,其入驻进出口外贸企业2024年11月-2025年11月期间合计进出口应不少于3000万美元);
⑨运营主体提供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经营异常等情况,请企业同步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
2.跨境电商集聚区申请认定条件及材料:
①石狮市跨境电商集聚区申请表(政策附件2);
②园区相关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软硬件设施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共服务体系情况、运营管理情况、入驻企业情况(园区规模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情况报告应明确具备至少2种以上跨境电商服务功能,包含选品、软件、营销、运营、直播、仓储物流、支付结算、知识产权、金融、培训、法务合规等服务功能);
③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
④园区进驻企业名单及跨境电商交易额或进出口业绩证明材料(园区年度跨境电商企业交易或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所有规模业绩按申报认定往前推算1年时间。例如2025年12月申报认定,其入驻跨境电商企业2024年11月-2025年11月期间交易或进出口总额合计不低于500万美元);
⑤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提供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经营异常等情况,请同步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
(二)已认定的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的公司A参照《石狮市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年度考核评分细则》(政策附件3),根据园区运营进展情况,按季度向市商务局申请考核。提交下述考核材料:
①石狮市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年度考核申报表(政策附件4);
②对照《石狮市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年度考核评分细则》提供佐证材料,包括进驻企业名单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③集聚区运营主体可以每季度补充提交材料,但不能重复提交,当年度业绩证明材料仅限当年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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